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23日,刘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当行驶至一狭窄路段时,撞上相对方向行驶驾驶二轮电动车的王某,造成王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刘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另经交警部门查明,刘某的二轮电动车登记车主系李某,李某为该二轮电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另经调查,事故发生当日,系刘某临时借用该二轮电动车,刘某持有准驾车型C1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未持有电动车驾驶证。
后因刘某、王某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王某将刘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后发现,案件的争议点在于保险公司对于出借电动车发生事故的,是否应该赔偿。
争议焦点
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的被保险人并不是刘某,而是李某,且该电动车投保的是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非交强险,是补充性保险而不是强制性保险。因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没有保险合同中说明的免责条款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则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观点分析
编者比较偏向于第二种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其中并未对公民借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即刘某借用李某二轮电动车行驶上路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保险合同中《保险条款》的免责条款,并无涉及因借用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人免责的相关约定。所以,保险公司主张不赔付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在事故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重点领域
重大缺陷产品侵权致害案件 重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医疗机构诊疗致人损害案件 重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重大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代理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出具法律意见书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资深律师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