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1953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海南澄迈人。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一辆超标两轮电动车从位于澄迈县中兴镇某村路段左转弯准备沿着中昆线由昆仑往中兴方向行驶。此时,被害人王某甲驾驶的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沿着中昆线由中兴往昆仑方向行驶。
由于杜某某驾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及王某甲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认定,杜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甲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提起公诉
2020年10月15日,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杜某某提起公诉。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道路上左转弯行驶时未开启左转向灯,且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杜某某交通肇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2020年12月7日,澄迈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共计赔偿人民币651307元给被害人。
为避免被害人家庭陷入经济困境,经依法审查其实际生产生活情况,澄迈县检察院认为,救助申请人王某乙和其弟弟王某丙符合救助条件,决定及时给予其人民币2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
来源: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作者:王广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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