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黄某贞等诉刘某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刘丙驾驶摩托车搭载刘乙与朱某杰驾驶的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刘丙、刘乙死亡。刘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刘乙无责任。摩托车登记车主系向某跃,转让给刘丙时, 该摩托车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刘乙的近亲属黄某贞等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某岗(刘丙的父亲)、向某跃、朱某杰等赔偿各项损失。关于向某跃的责任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向某跃已将摩托车卖给刘丙,刘乙的近亲属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此次交通事故系摩托车的车辆性能故障造成。向某跃在本案中并无过错,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向某跃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两轮摩托车转让给刘丙,刘丙驾驶该摩托车发生了本案交通事故,导致刘乙死亡,向某跃、刘丙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非法转让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归属问题。国家法律严格禁止拼装车上路,严格禁止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使用,同时,也严格禁止对拼装车和报废车进行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这些都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本条规定,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因非法转让报废机动车而造成交通事故时,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214条承继了上述规定,继续确认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肇事车辆已经超过检验有效期,达到了报废标准。向某跃仍然与刘丙签订买卖合同,交付报废车辆。二者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的间接故意。当刘丙驾驶该报废车辆造成交通事故时,二者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应当对损害的发生承担连带责任,以充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特别提示: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 高小婷 作者/来源:平安包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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