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7月22日,被告刘某(系未成年人)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至息烽县流长镇客车站门前路段时,与横穿马路的行人张某(未成年人)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结果。经交通部门认定,张某和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据了解,该辆摩托车是事故发生当天中午被告刘某以1180元的价格向被告杨某购买的,该车是拼装车且未投保交强险。事后,死者张某的父母张某某、杨某某将被告刘某、其父母刘某某、周某及卖车人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42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的父母刘某某、周某赔偿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9万余元,且被告杨某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为啥这样判
我国法律命令禁止买卖拼装车,被告杨某明知该摩托车系拼装车还以买卖方式转让牟利,被告刘某明知该摩托车不符合国家标准而购买,并且上路驾驶,故对张某的死亡,作为卖车方的被告杨某理应与侵权人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现实中,并不是所有责任从车辆交接时就交割清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等即便经过转手,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且从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的现实来看,拼装车、报废车等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的情形多发生在缺乏法律意识的乡镇,尤其以摩托车、家用小轿车为主,买车人想着随便买辆便宜的拼装车在乡间开开,卖车人未投保也想着卖了之后跟自己没关系,殊不知越是安全系数低的车越是容易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所以,大家切不可贪一时便宜、图方便购买拼装车、报废车等有瑕疵的车辆,把自己置身于事故的风险之中,同时也告知卖车人应销售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合格车辆,不谋不利之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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