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拼装车、报废车辆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信息来源:知乎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7 13:56:44  

2019年5月7日13时30分许,郑州交警二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一辆锈迹斑斑的汽车,悬挂着“老年代步车”的牌子。经询问发现驾驶人王某酒后驾驶一辆报废车辆。该车系其从黑市购得,且从未办理过车辆注册入户手续,王某因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无驾驶证和行驶本,非法从黑市购车面临行政拘留14日、并罚款3200元的处罚。可以想象,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酒后驾车的王某将车遗弃便很容易逃之夭夭。

报废车辆法律地位——强制报废,别无他途

报废车是指国家限定机动车车辆使用限制年龄,超过机动车限制年龄,要明确的是,根据国务院今年(2019年)5月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凡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都由国家进行强制报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且国家对机动车报废行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根据《办法》第六条:

国家对报废汽车回收业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

根据该《办法》,报废车辆只能出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如果报废汽车拥有人将汽车出售给其他不具有报废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该交易行为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即使车辆交付,所有权亦不发生转移,所签订的转让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至于报废车辆所有权,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仍然属于原车主,也有观点认为报废车辆属国家所有。笔者认为车辆未办理报废手续且尚未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之前,仍属原车主所有。但原车主对该机动车的处分权受到法律强制性限制。这有些类似于个人林地林木所有权,尽管属于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擅自砍伐自家林地树木仍然有可能触犯刑法,构成滥发林木罪。

非法转让要承担连带责任

尽管法律明确规定,车主必须到相关部门登记车辆报废记录,同时不能驾驶报废车上路等等,否则以处罚形式作为警告。然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黑市交易仍然存在。

一些车主为了获取更高的经济利益,会将已经达到报废程度的车辆转卖给二手车商,而不走正常的车辆报废途径。一些二手车商收购报废车以后,或将车辆简单维修后再次出售,或将报废车拆解,用几辆报废车的零件拼装成一辆整车出售。这种“二手车”一般售卖价格很低,所以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人为了逃避应负的法律责任往往会弃车逃逸,致使报废机动车、拼装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很难查找,导致事故受害人的损失难以得到赔偿。

对此,《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也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至此,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层面统一了裁判尺度。

事故责任:全责或主要责任

现实中当事人驾驶“转让的拼装车、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的,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划分责任的,不过由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路不受法律保护,在交通事故中通常负全责或主要责任,且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论转手几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还规定: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典型案例

李*谋、李*桢与杨*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借道通行,横过道路上禁止人车通行的双实线,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当事车辆为缴纳交强险的,应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交通事故双方按责任比例承担。

案情经过:2015年1月19日,杨*乾驾驶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由新兴县河头圩往河头镇云灰村方向行驶,9时40分,行至新兴县S113线166KM+390M(即新兴县河头镇云灰村路口路段),横过S113线道路时,遇李*谋驾驶粤QVV6**号小型轿车,由阳春市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杨*乾受伤,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粤QVV6**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杨*乾被送往新兴县天堂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

新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于2015年3月4日作出新公交认字(2015)第000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杨*乾使用失效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二轮摩托车借道通行没有让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李*谋驾驶机动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过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过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鉴于杨*乾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重,李*谋的交通违法行为在该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情度较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杨*乾于2015年3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李*谋赔偿杨*乾经济损失65260.12元;2、李*桢对李*谋的上述赔偿总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受理费由李*谋、李*桢承担。

争议焦点: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正确?2、本案赔偿数额如何确定?3、事故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裁判要旨:

对第1个焦点:2015年1月19日,杨*乾驾驶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由新兴县河头圩往河头镇云灰村方向行驶,9时40分,行至新兴县S113线166KM+390M(即新兴县河头镇云灰村路口路段),横过S113线道路时,遇李*谋驾驶粤QVV6**号小型轿车,由阳春市往新兴县城方向行驶两车相遇发生碰撞,造成杨*乾受伤,粤WZ68**号二轮摩托车、粤QVV6**号小型轿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的规定,新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法院予以采信。李*谋、李*桢认为,李*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超速,没有不文明行为,事故的发生是杨*乾没有让李*谋的车辆先行,违规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杨*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因此,李*谋、李*桢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对第2个焦点:

1、医疗费问题,杨*乾在新兴县天堂中心卫生院住院治疗所支出门诊费402.90元、住院治疗费2688.39元,在新兴县中医院住院治疗所支出门诊费625元、住院治疗费56945.06元,共计60661.35元。均有新兴县天堂中心卫生院、新兴县中医院出具的收款票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杨*乾请求医疗费60661.35元,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问题,杨*乾在天堂卫生院住院1天、新兴县中医院住院38天,医嘱建议出院休息10个月,共计339天,有出院记录、诊断证明证实,法院予以确认。杨*乾系城镇居民,按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598.70元/年标准计算即32598.70元/年÷365天×339天=30276.09元。因此,杨*乾请求误工费30276.09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李*谋、李*桢认为杨*乾住院天数为38天的抗辩意见,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3、住院伙食补助费问题,杨*乾住院39天,按每天100元标准计算为3900元。因此,杨*乾请求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4、护理费问题,本案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载明杨乾治疗期间留陪1人,护理人杨*云从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在东莞市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工作,有杨*乾提供东莞市恒*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任职证明、工资表以及东莞市黄江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杨*乾主张护理费按广东省2014年度金属制品业73943元/年标准计算即73943元/年÷365天×39天=7900.62元,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李*谋、李*桢认为杨*乾的护理费以100元/天,按1人计算,该抗辩意见,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5、营养费问题,综合考虑杨*乾的伤情,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杨*乾请求营养费1950元过高,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李*谋、李*桢认为杨*乾请求营养费过高的抗辩意见,理据充足,法院予以支持。6、残疾辅助器具费问题,杨*乾因伤情特殊需要购买拐杖1支,支出了130元,有收费收据证实,法院予以确认。因此,杨*乾请求购买拐杖1支所支出的130元费用,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及结合杨*乾的诉讼请求,法院核定因本次交通事故给杨*乾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0661.35元、误工费30276.09元、护理费7900.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00元、营养费1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103868.06元。

对第3个焦点:李*谋驾驶李*桢所有的粤QVV6**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乾损害,该车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该宗事故造成杨*乾的经济损失103868.06元,由李*谋先予赔偿误工费30276.09元、护理费7900.62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医疗费10000元,共计48306.71元给杨*乾;李*桢对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杨*乾提出李*谋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李*桢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不足部分55561.35元,由杨*乾自行承担70%责任即38892.95元,李*谋承担30%责任即16668.40元。杨*乾请求李*桢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外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5)云中法民一终字第206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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