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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 | 缪某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信息来源: 青少年家校协同培养基地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17 14:38:30  

本期普法小案例通过缪某与某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带来的启示有:第一,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隐患;第二,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第三,青少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本领。

基本案情

缪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19年11月,缪某在校园内玩耍时被一根横拉的铁丝绊倒致牙齿、牙龈等摔伤。事发地点位于校园内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之间的绿化带某处,该绿化带系用条石修筑,长约100米,宽约1.3米,高出地面约20厘米。绿化带里主要种植树木。该绿化带将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隔开,绿化带间隙处也留有通道,供行人通行。涉案铁丝系该小学为防止学生直接从绿化带处穿行踩踏树苗而在两颗树之间横栓的一段细铁丝,但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现缪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等损失4万余元。

裁判结果

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发地系校园内读书广场与师生人行通道之间的绿化带,该处常有学生走动。因绿化带仅高出地面约20厘米,鉴于小学生的认知能力以及爱跑动的天性,极易直接穿行绿化带,而该校在绿化带内的杂树丛间横拉一段细铁丝,隐蔽性较强,极易绊倒通行学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遂根据过错酌情认定学校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判决学校赔偿缪某经济损失17000余元及精神抚慰金16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教育意义

第一,学校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安全隐患。中小学校园安全的内部环境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要求校园内的设备、器材完整完好无安全隐患,另一方面要求学校不得设置有危险隐患的装置。若未成年人因学校内有潜在危险性装置受到损害的,学校作为第一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学校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及时排查校园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为青少年的学习生活创造安全良好的环境。

第二,家庭和学校应共同加强对青少年的安全教育。青少年尚处在身心发育不完全的阶段,在日常活动中可能难以判断危险来源,常常因为不小心而使得自己受到伤害。因此,家长要在平时的家庭生活中多对青少年们进行教育引导,培育青少年对身边危险事物的鉴别能力,提高青少年的心细程度,防范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危险。学校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课堂、讲座、实践活动等,教授给青少年保护自身安全的技能,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青少年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本领。青少年在平时的学习生活过程中,要提高安全意识,注意防范身边可能的危险因素,积极通过在校学习、家庭教育等方式习得自我保护本领,预防损害的发生。万一不幸发生安全事故,也要痛定思痛,反思原因,避免自己再次受到同样的伤害。

法条指引

《民法典》第1199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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