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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搭载他人,出了事故是否需担责?

信息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7 17:18:07  

基本案情

刘某与黄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2月,黄某免费搭乘刘某车辆去做推拿,行车途中,刘某车辆与胡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黄某受伤。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胡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事发后,黄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虽经过治疗,但由于受伤部位无法在短期内完全恢复,黄某一时无法工作,后期仍需继续护理。捉襟见肘的黄某遂一纸诉状将刘某、胡某及胡某的保险公司诉至射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发生交通事故所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射阳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相对方胡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限内,故对黄某产生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
胡某与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法院酌定按照50%的标准计算被告胡某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刘某无偿搭载黄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刘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酌定刘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让黄某搭乘车辆,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指非营运机动车车主出于善意互助或者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出游、同事上班,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一程等。《民法典》中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好意同乘”的适用规则:“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由此可知,“好意同乘”首要构成要件便是非营运车辆无偿搭载的行为,其次驾驶员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同时,在适用该条款时,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员的责任。

我国自古以来就倡导大家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内心善意的考量,自愿地为搭乘者提供便利,其自身不负有任何法律规定或是约定的义务,主观上也没有为此而谋取利益的考虑。因此,民法典中首次明确提出“好意同乘”可以适当减轻责任,这有利于降低帮助他人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情谊,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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