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自2018年入职天津某公司从事设计工作,工作期间居住在公司为其提供的宿舍内。张某户籍地为山东省某县。2021年2月10日下班后驾驶自己的小型轿车回户籍地过春节,在回老家途中被货车追尾导致重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在该起事故中无责任。2021年7月份张某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职工在回老家过春节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呢?
【律师解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张某虽日常工作中居住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但事发时系春节前夕,其下班后回户籍地符合情理。故张某在春节前夕即从天津工作地返回山东省某县的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应当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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