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与医疗事故案例有什么不同?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司法鉴定,基本上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是对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的司法鉴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同志认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属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纠纷,不应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笔者认为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同样包含医疗事故的内容,在以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为争议要点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应交由相应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多数是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此种违约行为实际上属于加害给付的范畴。所谓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造成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只要是构成医疗事故的,一定构成违约,而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行为也一定构成医疗事故。因此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非只局限于医疗事故赔偿纠纷,同样可以适用到医疗机构加害给付的违约纠纷中。而医疗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其最主要的评判标准就要看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以地理范围的差异作为辅助标准。
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并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将违约行为表述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依据该条规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只要客观上有违约行为,而不考虑违约方有无过错。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依照《合同法》规定,医患双方依据这种关系分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双方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严格责任原则,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定义务,造成对方损害的,都将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具有过错和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其违反合同具有法定或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从而可以证明其没有过错并应当被免除违约责任。
有关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例的内容就这么些。既然说到了医疗服务纠纷,就势必要说到谁该承担责任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着独立的一套规则原则。在归则完毕之后的首要问题,就是赔偿问题,至于赔偿金额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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