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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东方医院诉被告赵莉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江苏高院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18 15:53:24  

老年人再婚容易引发亲生子女和继子女的赡养义务互相推诿问题,这是也是导致老年人不敢追求晚年幸福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案是一起亲生子女和继子女拒绝支付老人生前欠付的医疗费的典型赡养案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包括提供医疗费在内的赡养义务。法院认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包括支付医疗费在内的赡养义务,判令与老人生前构成抚养关系的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应当给付去世老人生前欠付的合理医疗费。案件处理结果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在法理论证方面,确定老年人的医疗费属于赡养义务,这与子女放弃继承,可以不偿还父母的其他一般债务的法律规定并不冲突。

【裁判摘要】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亦规定,赡养人对老年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以及提供医疗费等义务。支付父母因合理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子女应当履行的赡养义务范畴。父母去世后,医院起诉要求子女偿还医疗费,子女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第1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3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原告:连云港市东方医院。

被告:胡永章,男。

被告:胡永丽,女。

被告:胡永志,男。

被告:胡永康,男。

被告:胡永强,男。

被告:赵莉,女。

被告:赵萍,女。

被告:宋梦觉(曾用名赵勇),男。

第三人:连云区社会福利院。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

一、八名被告与逝者赵文豹的关系

逝者赵文豹(1931年8月8日生)与案外人宋亦民原为夫妻关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育有二女一子,即本案被告赵莉、赵萍、宋梦觉,后因感情危机,双方于1988年10月7日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一份,离婚协议书约定:两个女儿均已结婚,有其自己家庭,不再受父母约束。父亲主动不要孩子赡养。儿子赵勇现年18周岁,现在新浦中学读高二,宋亦民自愿将其继续抚养为其老有所靠打下基础,因此一切费用均由宋亦民负责自理,赵勇户口随其母宋亦民。双方离婚时,被告赵莉、赵萍、宋梦觉均已成年,赵莉及赵萍已结婚。

后赵文豹于1988年10月18日与案外人李英登记结婚(1940年4月4日生,先于赵文豹去世)。被告胡永章、胡永丽、胡永康、胡永志、胡永强为赵文豹继子女,系李英与前夫胡孝阁(1982年去世)所生育,赵文豹与李英再婚时,被告胡永丽15周岁,胡永章、胡永康、胡永志、胡永强均已成年。被告胡永丽主张其未与赵文豹、李英共同居住生活,但未举证证实。

二、逝者赵文豹入住福利院直至病逝相关事实

2015年2月,胡永章将赵文豹送入第三人连云区社会福利院养老,2015年2月6日,胡永章(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担保人)、赵文豹(乙方)、连云区社会福利院(甲方)签署《观察期协议书》一份,约定:观察期15天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2015年2月25日胡永章儿子胡涛代胡永章(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及担保人)、与赵文豹(已方)、第三人连云区社会福利院(甲方)签订《连云区社会福利院入院协议书》一份,其中第四条第四项约定:乙方入住期间,因病需要去上级医院诊疗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由丙方安排乙方去医院治疗;若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在没有联系到丙方时,甲方应先将乙方送往医院抢救,在此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支付,若乙方需住院治疗,住院陪伴由丙方负责解决。第七条第五款约定:本协议关于乙丙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胡永丽的名字均以"其他约定联系人"的身份出现在上述两份协议书中。

2016年9月26日,因赵文豹发烧,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对其进行抗炎退烧治疗,但病情没有好转,2016年9月28日早上,赵文豹出现潜意识昏迷,呼吸困难,病情恶化,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在联系胡永章、胡永丽等人无果的情况下,于当日上午11时30分将其送至原告东方医院进行抢救治疗,并通知胡永章等人至医院办理相关手续但无人前往。赵文豹住院期间病情多次反复,2017年2月9日16时,赵文豹突然出现血压下降并伴心率快速下降,经原告东方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47分被宣布死亡。住院期间,赵文豹共产生医药费387,995.38元,扣除医保报销外,仍拖欠原告医疗费81,733.59元。另拖欠原告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3900元。另原告东方医院将赵文豹遗体送至本市殡仪馆并向殡仪馆垫付费用10,000元。

三、逝者赵文豹的遗产情况

逝者赵文豹截至2017年5月12日尚有银行存款42,071.98元、现金3251.34元,建设银行活期储蓄本、储蓄卡及现金均在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尚未分割。此外,原告东方医院未能举证证实逝者赵文豹生前尚有其他遗产。被告赵莉、赵萍、宋梦觉庭审中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争议焦点

1、赵莉、赵萍、宋梦觉作为亲生子女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2、胡永章、胡永丽等人是否与赵文豹形成抚养关系,胡永章、胡永丽等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履行。本案中,原告东方医院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医疗服务,赵文豹作为医疗服务合同接受者及相对方应当履行给付医疗费的合同义务,因赵文豹已死亡,其生前所欠东方医院的医疗费81,733.59元及因此产生的利息成为其生前个人所负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之规定,上述医疗费及利息作为赵文豹生前所负个人债务应先由赵文豹继承人在其遗产(银行存款及现金)范围内偿还,不足部分由其继承人自愿偿还,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关于各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而子女又包括婚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根据上述规定,被告赵萍、赵莉、宋梦觉作为赵文豹婚生子女当然为赵文豹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上述三人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不足部分可由三人自愿偿还,但因该三人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且不愿意承担其父生前医疗费,故该三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胡永章、胡永丽、胡永康、胡永志、胡永强作为赵文豹的继子女,衡量其是否为赵文豹遗产继承人的关键为上述五被告是否与赵文豹形成抚养关系,因胡永康、胡永志、胡永强在其生母与赵文豹再婚时均已成年且已工作或者参军,其与赵文豹不具备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龄条件,双方之间的抚养关系不能成立,故上述三人不能成为赵文豹继承人,对赵文豹遗产不享有继承权,另外上述三人也未通过签订合同或其他方式明确表示愿意承担赵文豹住院期间产生的一切费用,故该三人在本案中亦无须承担给付义务。

因胡永丽在其生母与赵文豹再婚时尚未成年尚需抚养,其亦未能举证证实在其未成年阶段未与其继父赵文豹共同生活,故本院认定其与赵文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属于与赵文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为赵文豹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鉴于其并未放弃继承,故其应在继承赵文豹遗产范围(赵文豹留存的银行存款及现金)内对赵文豹生前所负个人债务,即拖欠的医疗费81,733.59元及利息,承担给付义务,又鉴于其明确表示不愿偿还赵文豹生前债务,故超出上述遗产范围内的债务不应由胡永丽承担。虽然原告东方医院基于胡永章与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签署的《观察期协议书》及《连云区社会福利院入院协议书》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要求被告胡永丽承担给付赵文豹死后产生的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及市殡仪馆费用,但胡永丽并非上述两份协议书的签约方,也非义务自愿承担人,且其仅以"其他约定联系人"的身份出现在上述协议书中,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障的主体为老人在本案中即为赵文豹而非东方医院,故东方医院基于上述协议及法律规定要求胡永丽承担赵文豹死后产生费用于法无据,对此不予支持。

虽然胡永章在其生母与赵文豹再婚时已成年且已工作,其与赵文豹不具备形成抚养关系的年龄条件,不属于赵文豹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无须基于继承法之规定,对赵文豹生前所负医疗费进行偿还。但其以赵文豹赡养义务人、担保人身份已通过与连云区福利院签署《观察期协议书》《连云区社会福利院入院协议书》的方式表示由其负责承担对赵文豹出现紧急情况时,连云区福利院在联系其未果的情况下基于协议约定将赵文豹送往医院抢救,赵文豹抢救及住院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住院陪伴。事实上,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将赵文豹送往原告东方医院处抢救亦符合协议约定的上述紧迫条件,实质上,第三人连云区福利院亦是根据协议约定代胡永章履行将赵文豹送往医院抢救的合同义务,连云区福利院将赵文豹送往医院抢救应视为胡永章的默示同意,故原告东方医院基于上述协议约定要求被告胡永章承担赵文豹拖欠医疗费用81,733.59元及利息、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3900元、市殡仪馆产生费用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此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作出(2017)苏07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胡永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医疗费81,733.59元及利息(利息81,733.5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3900元、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向市殡仪馆垫付的费用10,000元。二、被告胡永丽对上述第一项下的医疗费81,733.59元及利息在其继承赵文豹遗产(遗留的银行存款及现金)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胡永章不服提起上诉称:(1)其与赵文豹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不存在法定赡养义务,其与连云区社会福利院的协议约定也仅写明承担抢救费用,不包含住院后的医疗费用;(2)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遗体太平间及殡仪馆费用是错误的,赵文豹去世后的相关费用与上诉人无关,且遗体太平间费用与殡仪馆费用与医疗服务合同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处理;(3)一审法院未判决赵文豹亲生子女承担责任是错误的,医疗费以及死后产生的费用,应由亲生子女承担。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东方医院辩称:(1)胡永章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承担医院抢救、治疗发生的一切费用;(2)遗体太平间费用、殡仪馆费用是我院垫付的,且与治疗抢救赵文豹有关的费用,该费用应由赵文豹子女承担;(3)其他各方当事人是否应承担责任,由人民法院依据事实依法判决。

二审审理期间,胡永丽明确表示其放弃对赵文豹遗产的继承。

二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即使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本案中,逝者赵文豹在与宋亦民离婚时,其三个子女赵莉、赵萍、宋梦觉均已成年,赵莉、赵萍、宋梦觉对赵文豹有赡养的义务;赵文豹与李英登记结婚时,胡永丽尚未成年,因胡永丽并未举证证明其未与赵文豹共同生活,故赵文豹与胡永丽之间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关系,有负担能力的胡永丽应对赵文豹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因赡养人未及时履行赡养义务,东方医院为救助赵文豹需要先行进行医疗行为,该部分医疗费用,赵文豹名下财产不足部分,各赡养人均有救助的义务。现东方医院就欠付的医疗费提起诉讼,各赡养义务人应当在赵文豹财产不足偿还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给付义务。

关于赵文豹去世后东方医院垫付的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3900元以及殡仪馆费用10,000元的承担责任主体问题, "百善孝为先",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也是中华儿女最为崇尚的美德,妥善处理父母的丧葬事宜不仅是习俗的要求,也是孝行和人伦的重要内容。本案中,赵文豹将其三个亲生子女养育成人,并对胡永丽履行了抚养义务,赵文豹生前虽然对子女的情感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并不因此就免除子女对老人的义务。赵莉、赵萍、宋梦觉应对自己的父亲持更加宽容的态度,妥善处理好父亲的丧葬事宜。胡永丽亦应感念赵文豹对其进行的抚养,与赵文豹的亲生子女一起处理好老人的丧葬事宜。

综上,胡永章的上诉理由部分能够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二审法院作出(2018)苏07民终307号民事判决:

一、撤销某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473号民事判决;

二、赵莉、赵萍、宋梦觉、胡永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医疗费81,733.59元及利息(利息81,733.59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遗体太平间+冰棺存放费用3900元、连云港市东方医院向市殡仪馆垫付的费用10,000元,上述款项先从赵文豹遗产中支付,遗产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赵莉、赵萍、宋梦觉、胡永丽共同给付;

三、驳回连云港市东方医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报送单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合议庭成员:谢善娟、林龙、朱培培

报送人:朱培培、张西灵

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2019)参阅案例30号

(2018)苏07民终307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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