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近日,银川市公安局宁东分局磁窑堡派出所处置一起“医闹”寻衅滋事案件,行政拘留2人,有效打击了违法人员的嚣张气焰,维护了辖区的稳定与和谐。
7月26日下午18时许,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在宁东镇朝阳医院内闹事,需要公安机关帮助。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赴现场。根据现场了解:当天下午,违法行为人刘某和杜某酒后来到宁东镇朝阳医院测量体温。期间,刘某故意多次拉扯工作人员的口罩未遂,医院医生进行劝阻时,杜某辱骂医生并上前抓住医生衣领进行挑衅,随后刘某与杜某一直纠缠辱骂医院工作人员,严重扰乱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民警随即将与案件相关人员依法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通过询问,违法行为人刘某、杜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宁东公安分局已依法对涉嫌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人刘某、杜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近年来,暴力伤医等“医闹”事件屡见报端,给人们敲响了警钟。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医疗机构是为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的场所,每日就医人数众多,正常有序的医疗秩序是保障每位患者都能得到充分医疗服务的前提。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无疑侵害了医疗机构自主开展诊疗活动的权益和自主管理的权益。医疗秩序遭到破坏,不仅会使医院及医务人员权益受损,同时也会影响其他患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患者难以正常求诊问药,使真正有住院需求的患者无法接受治疗。
民法典对这一热点问题作出回应,此前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民法典保留了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的同时,在第二款中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这一内容,将“妨害”改为“妨碍”,更加彰显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保护的强化。
同时,民法典还为杜绝“闹医”“闹访”提供了法律支撑。个体差异性及医学科学的复杂性,决定了医疗行为可以强调医疗方法,而无法强调确定的医疗结果。如果产生医疗纠纷,遭受医疗过错行为损害的患者及其家属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但决不能通过违法甚至犯罪的手段去侵害医务人员的人身权利、干扰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否则,将对其采取的不理性、不合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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