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科室易发生医疗纠纷
2021年,综合医院依然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案件数量为1658件,占比高达84%,与2019年占比84%、2020年占比83%基本一致。其中,中医医院41件,妇幼保健院63件,其他综合医院1554件。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数量排名第二,为118件,其中儿童医院14件。2021年,诊所和卫生院二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共137件,占比为7%。
与2020年相比,妇产科与急(门)诊依然占据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高发科室的前两位,急(门)诊案件数量为465件,妇产科案件数量为317件。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急(门)诊案件数量首次反超妇产科,成为第一。究其原因,一是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入院后产生的纠纷较多;二是卫生院、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机构以及美容医疗机构纠纷数量的增加。
骨科、肿瘤科、神经科、普外科案件数量分别为172件、108件、103件、96件,依然是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
责任承担显现两个新趋势
2021年,医方败诉案件共1516件,占比为80%,与2020年医方败诉率持平;患方败诉案件共344件,占比为18%,较2020年的19%略有下降;公平补偿案件共34件,与2020年的51件相比,下降明显。其中,大部分公平补偿案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由此可见,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如果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公平原则将不能再随意适用,故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仍需赔偿或者补偿的现状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2021年,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案件占比为34%,反超同等责任成为首位;其次是主要责任占比,为29%,较去年增加5%;医方被二审法院判决承担全部责任的案件有122件,占比为8%,较去年的6%略有上升。
根据案情分析数据,承担全部责任和主要责任的医疗机构多为基层医疗机构和美容医疗机构。因此,基层医疗机构及美容医疗机构应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另外,医疗美容行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经营,以推进医疗美容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医方败诉有哪些主因
2021年,医方因未尽注意义务、延误治疗而败诉的案件依然处于第一位,占比为42%;其次是未尽告知义务,占比为22%,与去年相比占比变化较大,增加了3%。究其原因,一方面,与患者的法律意识提升有关;另一方面,医疗机构对告知义务的履行仍存在“形式主义”。病历问题仍然是医方败诉的第三大原因,占比10%。
关于医务人员告知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将其中的“说明”改为“具体说明”,将“书面同意”修改为“明确同意”。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具体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这是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般应尽的义务。
除此以外,如果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如果向患者说明情况将加重患者心理负担,不利于治疗的,就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这种情况下,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被“推定过错”问题出在哪儿
病历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也是医患双方在诉讼中争议的焦点之一。病历问题对医方责任的影响分为两类:有实质性的影响和无实质性的影响。
有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存在隐匿、篡改、伪造病历的行为,或者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影响了法院对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责任比例认定。无实质性的影响是指医方病历存在瑕疵,但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病历瑕疵不足以使法院推定医方过错;或者经医方的合理解释,法院经审理后对患方提出的异议不予采信的情形。
2021年,法院对医方隐匿、篡改、伪造病历材料的认定率为28%,较2020年的21%有所上升。病历书写不规范致使医方责任比例受影响的案件占比为33%,比2020年下降了4%。与此相对应,法院认定为病历书写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医疗机构责任认定的比例为20%,较去年增加了2%。医方作出合理解释的占比为19%,较去年下降了5%。
审判实践中被“推定过错”涉及最多的情形即是病历资料的问题。病历可以反映医师的综合素质,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科研、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病历资料是否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基本要求,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最有力的武器。
医患均应重视鉴定程序
鉴定意见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同时也是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在据以分析的二审案件中,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案件有818件,被二审法院直接驳回的案件有614件,占比75%,与前几年相比,驳回率大幅度增加。二审法院驳回的依据多为“上诉人对该鉴定意见的结论不予认可,但上诉人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的结论错误,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2021年,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仅有19件(不包括医学会鉴定),全部为一审案件,二审法院同意重新鉴定的案件数量为0。由此可见,在审判实践中,启动重新鉴定相当困难,医患双方在诉讼中均应加强对鉴定程序的重视。
鉴定人出庭的案件为297件,其中一审216件,二审81件;专家辅助人出庭的案件为44件,其中一审24件,二审20件。专家辅助人出庭率与鉴定人出庭率之比约为1:7,与2020年的1:16相比,专家辅助人出庭率低的现象有了明显改善。
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弥补当事人举证能力的不足,有利于平衡诉权。特别是在鉴定意见对己方不利的情况下,通过专家辅助人在法庭上与鉴定人就专业性问题对质,能够增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能力,帮助法官明晰案件事实,避免“以鉴代审”,以达到启动重新鉴定、扭转不利局面的效果。
来源:健康报 作者:医法汇医事法律团队律师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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