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乔某风(女,1949年7月17日生)于2018年12月1日入住被告x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后于2018年12月12日入住x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治疗,又于2019年1月23日入住x市人民医院治疗5次,前后共计住院103天。
二、患方观点
患者乔某风于2018年12月1日9点多因左腿软就诊被告医院,医生给患者开具了检查单让患者检查,11点半左右患者检查完毕,医院诊断为急性脑梗,医院温大夫在门诊针灸室开始给患者进行针灸,扎上针以后大夫就走了,这期间没有给患者任何药物输液治疗,12点10分左右患者衣服也不能穿了,病情明显加重。
这时大夫也找不见,恰逢当天医院整体搬家,患者家属找车将患者拉回家,下午两点左右患者家属将患者拉往被告医院的新地址就诊,医院给患者安排了住院,第二天医院继续给患者针灸,第三天时患者左侧肢体完全不能动,在第六天时,患者右侧肢体也不能动了。在第九天时,患者说话也不能说了。
患者在该院连续针灸治疗十余天,在第十二天时,医院推脱让患者去省里医院就诊,在12月12日早上九点左右,医院派其单位的救护车送患者前往x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患者在该院治疗十余天,于2018年12月23日出院。
原告目前四肢不能正常活动,生活不能自理。原告经咨询了解到被告中医院存在明显的诊疗过失与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
三、医方观点
1.造成原告目前状况的原因,也是有原告自身身体原因的,被告应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2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些不合理,无依据。
四、鉴定意见
x市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x市中医院在对乔某风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2)该过错行为与乔某风的损害后果(桥脑梗死)存在因果关系;(3)x市中医医院应承担同等原因力(理论值50%)。
x省x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乔某风伤情符合完全护理依赖。2019年12月5日出具x省x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法医鉴字第3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乔某风伤情符合评定为Ⅰ级(壹级)伤残。
诉讼中被告提起宣告乔某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0年12月20日x市人民法院以(2020)晋0781民特5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x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1)被鉴定人乔某风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2)被鉴定人乔某风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五、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的医疗费29552.46元的主张,本院认定24461.95元(14209.5元+2318.36元+6265.49元+1668.60元);
2、关于对住院伙食补助费10300元(103天*100元/天)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对营养费36800元,本院认定5150元(103天*50元/天);
4、关于对护理费1174236元,本院认定,从住院之日起至定残之前一日止为368天,368天*120元/天*1人护理,从定残之日(2019年12月5日)起之后的护理费计算10年*120元/天*365天*1人护理,共计482160元;
5、关于残疾赔偿金365882元,本认定33262元/年*10年*100%为332620元;
6、关于对交通费1956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7、关于复印费36元,本院予以支持;
8、关于对残疾辅助器具费1660元的主张,由于当事人双方对该主张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
9、关于对鉴定费135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10、关于对精神抚慰金5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六、庭审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乔某风因病进入被告x市中医医院诊疗,经鉴定被告应承担原告损失的50%,原告损失共计921843.95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中医医院赔付原告乔某风各项赔偿金共计460921.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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