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仅有三个,即:医疗机构使用了缺陷医疗器械,患者受有损害,患者损害后果与缺陷的医疗器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要符合以上要件,医疗机构须承担因医药缺陷而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不需要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因此,本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类型为严格责任。根据《民法典》一千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有责任的主体进行追偿,医疗机构与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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