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是指未与雇主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又受雇主的委托或者指派从事有关劳务活动的自然人,其与雇主之间形成的关系包括帮工关系、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提供劳务者在从事指定的劳务活动中,自身受到伤害的,向受其委托或者受指派的雇主、获益人追偿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责任纠纷,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发生提供劳务者受害案件时,当事人应当在这三个时段做好相应的工作,以便后期诉讼维权。
(一)增强证据搜集意识
1、事故发生时,应当尽可能电话报警以固定法律关系证据。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受害者在诉讼过程中如要相关方承担赔偿责任,前提必须是要证明其与相关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所依附的法律关系具有临时性、松散型、辅助性、转包性及个体性等特征,等待诉讼时再搜集该方面的证据就比较的困难。应当在事故发生时,由受害人家属或者亲友、同事打电话报警,并联系承办民警出具《接出警登记表》,以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事故描述等内容进行第三方证据固定,以便后期维权使用。
2、事故发生后, 受害者被送往医院就诊期间,所产生的医药费、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相关费用以及治疗证明、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等材料,应当保留好相关票据及相关凭证。对于受伤住院以及出院后的护理费损失,如有家属专人护理的,可以提供护理人的误工证明。如请护工护理的,应当保留订立护工合同以及护工费票据,以便后期举证证明损失。
3、事故发生后,如无法获得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提供劳务者应当主动联系相关责任方,自行搜集整理有关的证据材料。如,微信聊天信息、电话录音、短信往来,以及其他见证人的证言等。在有些案件中,因责任方害怕自身后期可能承担较大的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擅自与提供劳务者签订了赔偿协议,但该赔偿协议在伤残鉴定出具之前作出的,如该协议赔偿的金额与后期根据伤残报告应获得的赔偿金相差较大的,提供劳务者可以借此要求撤销合同。而该赔偿协议则恰好证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以及责任方的主体信息。
(二)增强依法维权意识
在提供劳务者发生自身损害的事故时,无论是雇主、帮工人、承揽人,还是提供劳务者本人,其都要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对于受害的劳务者本人而言,因其需要对其伤残等级情况以及营养期、误工期、护理期等项目进行鉴定,以便计算出其应当依法获得赔偿项目及金额,故需要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对其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在提交诉讼的过程中,应当时刻记住诉讼时效意识,以便错过诉讼时效之后,无法获得法律救济。
2、对于相关责任方而言,因其需要对其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减免抗辩,所以不应当消极对待诉讼。笔者建议,在得知被诉之后,积极参加法院选定鉴定机构摇号程序;同时,梳理案涉事故工程的全部法律关系,尽可能追加相关责任方,减轻自身责任。另外,如责任方能够举证证明提供劳务者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及时搜集有关方面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供。
(三)协助法院执行意识
在案件进入到诉讼程序之后,经法院依法判决或者调解的法律文书生效之后,在有关责任方不履行生效文书的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积极协助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不能在将执行申请书提交法院之后,就放手不管。在被执行人无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应当申请法院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人名单。并且,在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触犯拒不执行裁判罪的情况下,依法向有关机关提供线索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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