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大王承揽小孙“万达果库”扩建改造工程,双方口头约定工程质量问题及人员安全事故全部由大王负责,并未签订书面合同。2020年4月9日,原告小鞠经小王安排在大王承揽的“万达果库”工地给小王指挥叉车时,小王操作叉车不慎导致原告小鞠右手手指受伤,造成右环指离断伤,在大连市西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花费医疗费16161.3元,其中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9790.75元,个人负担6370.55元。原告小鞠之伤情经正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其伤情造成误工期限90天,花费鉴定费860元。故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小孙、大王、小王赔偿医疗费16161.3元、护理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450元、误工费21000元、鉴定费860元,总计49521.3元;2、依法判令小孙、大王、小王承担本案诉讼费。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小王给小鞠垫付医疗费6370.55元。再查明,大王与小王是父子关系。
法院认定及说理
本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小鞠受伤时系接受小王指派在其父大王承揽的“万达果库”工地干活时,小王开叉车不慎导致原告小鞠右手手指受伤。大王作为涉案“万达果库”工程的承揽人,小王作为现场指挥人,其应基于雇佣关系对原告小鞠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鞠因本次受伤花费医疗费6370.55元、营养费4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0800元、鉴定费860元,共计20880.55元;原告小鞠诉称及大王、小王辩解小鞠系被告小孙雇佣,因涉案“万达果库”扩建改造工程系大王承揽,且口头约定工程质量问题及人员安全事故全部由大王负责,也未签订书面合同,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导致小鞠受伤之工程并未包含在大王承揽工程的范围之内,对小鞠该部分诉请、大王、小王之辩解意见,不予认可;小王向原告小鞠垫付之医疗费6370.55元,应予以扣减。
法院判决:
一、大王、小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小鞠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0020.55元,扣减小王某垫付的6370.55元,再支付13650元;
二、驳回原告小鞠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指导
从本判决看,小鞠是和大王、小王只有口头合同,和小孙也没有书面合同,但在起诉时小鞠认定小孙是工地实际负责人要求小孙也承担责任。但我们可以看到在法院的判决中并没有让小孙承担责任。反而以小王和大王承担责任。理由是小鞠受小王指派在其父大王的工地干活时,大王作为涉案“万达果库”工程的承揽人,小王作为现场指挥人,其应基于雇佣关系对原告小鞠之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小鞠是受小王和大王雇佣,大王与小孙口头约定工程质量问题及人员安全事故全部由大王负责,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在实践中是这种合同是无效的),大王也没能交证据证明导致小鞠受伤之工程并未包含在大王承揽工程的范围之内,故小鞠受伤法院判决小王和大王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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