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龙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电鱼方法在清水江锦屏县茅坪镇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经认定,捕获各种鱼类38条,重30.1斤。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龙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同时没收其作案工具。
因龙某某破坏水生生物资源行为致使生态环境持续处于被损害状态,有损社会公共利益。锦屏县人民检察院又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被告龙某某非法捕捞行为对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及非法捕捞行为所造成的生态损失修复方法进行鉴定。得出生态修复建议:建议龙某某在电捕水域放流鲤、鲫、草鱼、鳜成鱼60.2公斤,幼鱼7.3万尾。上述放流成鱼、苗种折合人民币合计8242元。
【裁判结果】
天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民事公益诉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被告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电捕水域放流成鱼60.2公斤,幼鱼7.3万尾;若逾期不履行上述修复义务应承担生态修复费用8242元。
二、被告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益诉讼起诉人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鉴定费1000元。
三、被告龙某某义务在清水江流域锦屏县境内巡河一年(由锦屏县水务局纳入义务巡河名单进行安排)。
四、被告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锦屏县茅坪镇人民政府公告栏张贴道歉信。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清水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针对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严重破坏清水江流域的渔业资源和水文状况行为,依法予以惩治。同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采用“增殖放流”、参与社会实践公益活动等方式追究被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丰富生态修复责任承担形式,有助于确保清水江流域生态修复落到实处,促进惩罚犯罪与修复生态效果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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