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2020年6月12日至6月26日,被告人陈绍友携带由电瓶、逆变器、电线组成的电捕工具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罗勇在属于禁渔区的长江一级支流重庆市巫山县大宁河、大宁河一级支流马渡河水域实施电捕鱼。其中,陈绍友单独电捕3次,共捕获翘嘴红鲌、鲤鱼、青鲫、鳜鱼等渔获物重约99斤;伙同罗勇实施电捕鱼1次。
陈绍友、罗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认罪认罚。罗勇于2020年12月18日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5000元,自愿代陈绍友上缴违法所得1870元。
02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绍友、罗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绍友以谋利为目的,多次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对渔业资源及水环境破坏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予以监禁刑惩处。
被告人罗勇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生态修复费和主动代为退赃,悔罪积极,社会危害不大,可对其宣告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陈绍友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罗勇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扣押作案工具,予以没收、销毁。
03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三峡库区长江一级大宁河支流及其支流马渡河使用电鱼工具实施非法捕捞的环境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刑事案件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既惩罚犯罪,也注重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将生态修复情况作为重要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本案的典型意义主要体现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认罪认罚制度与生态修复机制相衔接。二被告人虽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二人犯罪情节并不完全相同:陈绍友单独电捕3次,均发生在6月,正处于水生生物主要繁育期,且渔获物种类较多、数量较大,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罗勇实施电捕鱼1次,且在案发后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自愿代陈绍友上缴违法所得,人民法院结合犯罪次数、损害后果以及对生态修复情况等,对被告人罗勇宣告缓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来源:市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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