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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林、曾某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信息来源:豫法阳光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1 15:45:22  

基本案情

淅川县位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为保护当地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历年来坚持发布禁渔通告,确定丹江口库区的渠首一类水源区为常年禁渔区,禁止使用8公分以下网具等违法违规渔具进行水产品捕捞。2019年9月1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携带渔网到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的淅川县香花镇东岗村水域捕鱼。捕鱼过程中,王某林负责驾船,曾某云将携带的两个渔网全部撒入丹江口库区之内。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驾船到库区内收网,在返回上岸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测量,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使用的渔网网眼为2.5公分左右。

裁判结果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内捕捞水产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夫妇认罪悔罪,自愿通过淅川县水产管理部门购买了4万尾鱼苗投放于丹江口水库内,以增殖放流的方式对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予以修复,依法应予从轻处罚。据此,淅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并对被告人王某林、曾某云的犯罪工具渔网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为保护丹江口水库的水质和水生生物的多样性,淅川县人民政府长期以来对丹江口库区实施区别保护,其中划定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为常年禁渔区,不得在其中进行水产捕捞。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不论捕捞数量多少,均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实中一些不法之人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在丹江口库区一类水源保护区内实施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给丹江口库区的水质和水产资源造成危害。淅川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与普法教育相结合,将法庭设置在案发地,组织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当庭宣判后,由二被告人将提前购买的鱼苗当场投放进丹江口水库,既有力打击了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对违法捕捞行为形成了震慑,也对广大群众进行了警示教育,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同时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予以修复,实现了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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