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期间,张某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通过架设粘网的方式非法猎捕鸟类。经调查,被其非法猎捕的鸟类共12只,其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6只,另外6只均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总价值人民币10800元。
房山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提起公诉,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北京市全年、全区域禁止狩猎,使用网捕方法狩猎野生动物为禁止使用的狩猎方法。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以“网捕”这种被禁止使用的方法、工具狩猎,捕获的鸟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构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罪和危害濒危、珍贵野生动物罪。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一员,也是人类的好朋友。大家一定要知法、守法,自觉对非法狩猎的行为说“不”,共同守护我们的美好家园。同时,大家也应自觉参与到对非法狩猎行为的监督中来,发现相关线索,要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哦~
来源:房山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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