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该条文首次将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纳入法律规制范畴。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侵权者实行惩罚性赔偿制度。《解释》自2022年1月20日起施行。
咨询:什么环境违法行为会适用惩罚性赔偿?
律师解答:
惩罚性赔偿是指由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表现为故意,即能遇见却希望发生损害后果,人民法院根据被侵权人的侵权诉讼请求,依法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我国民法典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采取无过错侵权的归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例外,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承担却需证明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其具有故意的主观心理状态。
在实践中可具体参考如下因素:(1)污染区域具有特殊性,譬如水源地、生态保护红线内;(2)污染面积、污染物数量超过一定限度或者污染物类型具有放射性等特殊属性;(3)造成的财产损失超出一定数额;(4)受害人数众多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等等,具体可参照适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律师补充: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累积性、潜伏性、缓发性、公害性等特点,生态环境领域违法成本低问题突出。惩罚性赔偿,作为损害赔偿填平原则的突破,通过让恶意的不法行为人承担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达到充分救济受害人、制裁恶意侵权人的效果,具有惩罚、震慑、预防等多重功能。在司法办案过程中,如何在准确把握惩罚性赔偿功能定位的基础上,通过更重的经济负担实现遏制违法行为人、教育他人之目的,需综合考量违法后果的严重程度,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悔过状态、经济能力、获利情况及前期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环境的现实表现等因素,通过对环境造成的损失这一特定基数,乘以不同的倍数得出惩罚性赔偿的最终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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