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是:1. 身上监护权。2. 财产监护权。3. 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1.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 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因而让他们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的状态,即应适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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