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5月25日21时20分,初一学生小张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建设路由北向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至花店门前时,与行人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事发后,刘某被送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开放性骨折,住院治疗21天。2020年6月1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对此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张父母离异,抚养权由父亲大张获得,但小张实际上跟随母亲李某共同生活。
刘某就损失赔偿一事,与小张父母反复协商无果,故刘某将小张父母均作为被告诉至法院。2021年1月13日,法院立案受理;2021年4月1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应依法获得赔偿。本案中,刘某因小张的侵权行为而导致骨折,小张现为初中在校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小张父母离异,归其父亲大张抚养,但发生事故时至本案诉讼期间,小张一直与其母亲李某共同生活。所以大张和李某实际上分别负有对小张的监护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判决由大张与李某依离婚协议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评析
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虽然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会因感情不和、信任危机等问题离异,然而对于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并不能因父母离异而被忽略和逃避。在我国关于监护制度的法律规定中,离婚并非一方与子女监护关系终止的事由,也不影响任何一方的监护人资格。所以,父母离婚后,仍然都是子女的监护人。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当监护人疏于监护职责,未成年人子女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根据该规定,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他人损害,承担替代责任,该替代责任应属于无过错责任的范畴。即使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责任,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既然责任的有无与监护人自己的行为无关,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也不应影响责任的有无。
从法律上看,如果父母一方因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就可免于承担子女的侵权责任,无异于对父母履行监护职责、与子女交往的负面激励,不利于增进亲情。当然,在父母内部的责任划分上,需要考虑双方对子女实施管教的不同情况。所以,父母离婚不应影响双方就未成年子女侵权行为的替代责任承担。本案中,小张的抚养权归父亲,但小张事实上一直和母亲在一起生活,小张的父母双方均应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并应对其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父母是子女前半生唯一的观众,孩子是父母后半生唯一的观众,父母要尽到对未成年人子女的监护义务,子女也要积极爱护、关心父母,即使离异,但血浓于水,亲情依旧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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