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民法典实施后,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明确了适用范围、赔偿范围、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为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生态环境赔偿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严格保护生态环境,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同时,也规范了人们的生产生活行为,避免生态环境遭受破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促使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环境遭受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基本案情
2013年,被告贵州某公司于从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天柱县某煤矿。
2016年,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批准注销了该煤矿采矿许可证,并注明由天柱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该企业履行完成矿山地质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
2019年,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向贵州某公司下达责令治理及恢复工作的通知,但一直未履行。2020年,天柱县自然资源局一直以书面、电话等形式责令和督促贵州某公司履行相关法定义务,仍未履行。
2020年9月30日,天柱县自然资源局按上级相关要求,委托贵州省地质矿产局乌蒙工程公司编制《天柱县某某煤矿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程实施方案》。经招投标,乌蒙公司(中标)开展涉案煤矿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目前,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已竣工并经专家组验收合格。经审计,该项目工程施工直接费用为589138.26元。另外,该项目工程设计费为54745.00元,监理费为6000元,审计费为9000元,上述各项费用合计658883.26元。
贵州某公司未积极承担修复治理费用,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公益诉讼起诉人经过法定程序公告后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贵州某公司承担该矿山地质环境修复治理的总费用。
裁判理由
被告贵州某公司从贵州某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天柱县某煤矿。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后,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本案中,涉案矿山的环境治理恢复义务转移给贵州某公司。贵州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但该公司收到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天柱县自然资源局督促履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函后,在规定期定内仍未履行法定义务。为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天柱县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对涉案煤矿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恢复,并经验收合格。根据民法典规定,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故贵州某公司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所需费用658883.26元。
来源:天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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