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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检察:随意砍伐自己种的树,也要应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信息来源:澎湃政务:新疆检察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2 10:12:04  

“审判长,我知道了,我种的树有防风固沙的作用,自己随意砍伐破坏了生态环境,我会尽快补种,守护好我们的农田”庭审中,被告人克某陈述到。

9月14日,由喀什地区检察分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滥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判令克某补种杨树1000株,如被告无法自行全部修复,则依法判令被告人承担恢复补种费19000元,并通过地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这是喀什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事情还要回到2020年1月2日—6日,麦盖提县克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承包地周边的500棵杨树砍伐。经鉴定:伐根共计500株,立木材积合计47.98立方米。

麦盖提县自然资源局对克某滥伐防护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出具评估报告:克某滥伐林木为农田防护林,致使生态环境防护林自然屏障受到破坏,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加剧土地荒漠化,降低周边农作物的质量和产量。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克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当地林木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被破坏的防护林仍无法恢复,社会公共利益处于受损害的状态,于是将此案件线索移送至喀什地区检察分院公益诉讼部门由克某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森林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社会和财产的多种属性和价值,不仅属于林权所有人,更是属于国家和全社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面积滥发森林或者其他林木都属于违反《森林法》规定的行为。保护森林资源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如果为了一己私利损害生态环境,不仅需要承担破坏环境的刑事责任,还得承担被破坏环境的民事修复责任,最大程度补偿破坏的生态环境。

判令被告人“补种恢复”,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坚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向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据了解,庭审活动结束后,喀什检察分院组织麦盖提、巴楚、泽普、叶城、莎车、伽师、英吉沙、岳普湖等八个县人民检察院主管领导、公益诉讼部门主任及业务骨干召开了观摩庭审评议会,对本次庭审的起诉书、举证质证方案、出庭意见书以及庭审应变进行了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来源 | 喀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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