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规定,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对其占有使用的高度危险物进行储存或者处理。
二、高度危险物所有人与管理人有什么责任
1、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抛弃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的连带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略有不同。虽然抛弃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可能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过失致人损害,由于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管理人占有或支配的,追究管理人的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不需要考虑管理人的过错或过失行为。
2、所有人与管理人的共同责任。追究所有人与管理人的共同责任,就必须证明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管理人致人损害,所有人对此有过错。所有人有过错一般表现为没有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必要的注意义务等制止管理人的侵权行为,而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原因是由于抛弃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由于所有权人与管理人对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负责任的原因力不同,所有人与管理人之间根据过错程度在承担连带责任之后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三、抛弃、遗失高度危险物后怎么补救
按照有关高度危险物的生产储存和处置的安全规范,所有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管或者处置其所有的高度危险物。如果违反有关规定抛弃或者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不仅包括对受害人的赔偿,也包括应当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将抛弃的高度危险物妥善回收防止损害扩大。如果遗失高度危险物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追查寻找遗失的高度危险物,采取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同时还要立即报告公安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并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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