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被盗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高度危险物品的管理
高度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这些物品因为本身即具有对人身、财产极易造成损害的高度危险性,因此,国家对高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高度危险物生产、储存和处理制定了严格的规范。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规范,对其占有、使用的高度危险物进行储存或者处理:
(1)生产、储存、使用高度危险物的,应当根据高度危险物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2)高度危险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高度危险物出人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高度危险物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高度危险物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3)剧毒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如实记录,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
(4)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作定期的安全评价。但在现实中,有些储存、使用高度危险物的单位的安全措施不到位,随意处置高度危险物,对周围的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产生巨大威胁,并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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