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将春节未卖完的鞭炮放到自家车库存放,因为车库没有锁好门,邻居家10岁小孩子跑进来玩的时候,发现了鞭炮,点燃鞭炮时被炸伤手指,店主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1239条规定,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万商天勤(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良涛表示,店主对自己所有的鞭炮这一危险物,在保管时应负有特殊安全注意义务。
本案中,因为店主对鞭炮保管不善,小孩才能够拿到并点燃,且造成小孩受伤的后果,对此店主作为所有权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点燃鞭炮的小孩子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在他人空间私拿鞭炮点燃,属于对自己的受伤有重大过失,因此小孩也应该有部分责任。
此外,监护人对于自己孩子去别人家玩耍,并私拿他人财物也有监护上的失职,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小贴士】
危险品占有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民法典第1242条规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43条规定,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吴良涛表示,结合上面的案例,如果店主存放的鞭炮被他人私自偷拿回家,又造成第三人受到损害的,因为店主没有锁好门的失职行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责任,一样要和偷拿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吴良涛介绍,总的来说,危险品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必须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妥善保管好危险品,如有失误,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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