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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普法】使用他人姓名举报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吗?

信息来源: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2-02-23 16:59:53  

案例

小刘使用小黄的姓名向市纪委提交了一份名为《转纪(监)委告知书》的举报信,小黄发现后认为其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准备起诉维权。那么,使用他人姓名举报侵犯了他人姓名权吗?

小刘使用小黄的姓名举报,侵犯了小黄的姓名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1014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律师评析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先前,《民法通则》(已失效)对此即有所规定。姓名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也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觉醒,涉及姓名权的各类纠纷不断出现。姓名权作为一种人格权,是一种非财产的权利,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联系,可能间接导致姓名权主体的财产损害。因此,自然人姓名权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小刘冒用同村村民小黄的姓名进行投诉举报,给该村民造成精神压力,法院除判令小刘停止侵害、书面赔礼道歉外,还根据侵权具体细节、后果及影响酌情支持了一定金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日常生活中,由于公众对姓名权的忽视,假冒他人姓名进行网络谩骂、不良交往的现象屡见不鲜,盗用、假冒他人姓名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相关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需要负刑事责任。

近期频频曝出的冒用他人姓名上大学的事件即是如此,该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

对姓名权的关注,体现了文明社会对人格权利和基于人格权形成的经济利益的保护和重视,以及对自然人作为民事活动主体应享有的人格尊严、自由、平等权利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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