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明喜提新车,提车1年半后被汽车公司通知该车有产品缺陷存在隐性安全隐患,小明可以将该车送回汽车公司更换部件。按照现行法律,召回过程的费用由小明自己承担。
但此次《民法典》作出了新的规定,召回过程中的费用不再让消费者承担。比如小明“问题车”的维权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检测,因此会产生高昂的检测费。除此之外,召回期间还将发生一系列的运输费、交通费。《民法典》最新规定,这些费用都应该由生产者、销售者来承担。
法条依据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律师解读
产品责任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重要内容之一。该条规则确立了召回过程中必要费用的负担,明确了该必要费用应当有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强化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有助于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对生产者、销售者召回缺陷产品的责任作出规定,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健全市场经济制度,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要举措。该规定也与我国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保持一致,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生产者应当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汽车产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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