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 违规饲养动物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法律解读

信息来源:辨法析理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4 13:57:29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特点

法律法规解读

在法律意义层面,饲养动物的范围主要有:一是为维持生计所喂养的动物,如家禽、家畜;二是依赖人类喂养存活的宠物,如猫、狗等;三是动物园的动物以及被驯化的野生动物。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也称为动物损害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损害后果较为严重,引发的案件持续产生,案件形式多种多样。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梳理,发现此类纠纷存在以下明显特点:

1.致害动物以饲养的犬、猫为主,其中又以犬伤人为主。原因之一是市民饲养的宠物数量越来越多,据《2020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显示,2020年我国城镇宠物犬猫数量突破1亿只。

2.致害原因主要包括动物饲养人违法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动物和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等。动物饲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反社会公德,妨碍他人生活,违反社区文明规范,属于不文明养犬行为。

3.致害地点主要发生在楼房居住区、致害时间主要发生在遛狗过程中。楼房居住区内由于人员较为密集,动物饲养人与他人在共有、共用部分时常会有所接触,同时,由于遛狗时间往往与他人晨练、跑步、玩耍时间相同,所以容易发生狗咬狗、狗咬人或者狗吠、狗扑人等使他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事件。

4.动物饲养人因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饲养人往往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处罚责任。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会受到警告、罚款处罚。

而对于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在第七编第九章用了7个条文进行规定,这也是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具体如下:

1.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为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条规定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一般责任,即无过错责任,该条后半段规定了相应免责事由。

2.违反管理规定造成损害的责任。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产生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属于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要求符合饲养动物致害一般责任的构成要件,同时还要求有特殊的构成要件,即“违反管理规定”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这里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当理解为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的主体资格、日常管理义务、危险预防义务等内容。

在归责原则方面,该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免责事由方面,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具有重大过失,不能减轻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3.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狗咬人事件均由烈性犬造成,因禁止饲养的危险程度较高,且饲养人、管理人违反了国家禁止性规定,该条赋予了饲养人、管理人较重的责任,一旦其饲养禁止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不得将被侵权人故意、重大过失作为减责事由。简而言之,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属于绝对责任,饲养人、管理人就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4.动物园动物致人损害责任。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是指有专业资质的动物园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应当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5.遗弃、逃逸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的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饲养动物因长时间遗弃、逃逸而恢复野生状态后致人损害,则原饲养人、管理人不再承担责任,损失承担由野生动物保护法加以规定。

6.第三人有过错时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7.饲养动物造成损害的范围。民法典第1251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动物造成的损害结果,除了实际发生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对他人人身、生活造成的危险或妨碍。

除上述民法典规定外,各地也会通过制定、实施地方性法规,对饲养动物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细化。以北京市为例,2003年施行的《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对饲养动物的方针、管理方式、工作机制、主管机关、以及养犬人的义务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成为法院审理认定动物饲养人是否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否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依据。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楼房区内违规养大型犬,拉布拉多致晨练人受伤

案情介绍:

丁某、肖某均居住在北京市大兴区某小区。一日,丁某在晨炼时因被肖某养的拉布拉多犬惊吓跌倒受伤,丁某的右肘部皮肤挫伤,腰背部剧烈疼痛,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肘部皮肤挫伤。事发后肖某垫付丁某相应医疗费、交通费,给付丁某现金2000元。肖某认可自己养的拉布拉多犬未取得相应登记。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未经登记和年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本案中,根据本案证据可以证明肖某在楼房居住区未经登记饲养拉布拉多大型犬,同时违反规定出户遛犬,与早上锻炼的丁某在小区内相遇,丁某受到惊吓跌倒受伤,肖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肖某辩称系其他流浪狗导致原告受伤,但未举证证实,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判决肖某赔偿丁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5000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同时又违规出户遛犬致人受伤的情况。根据规定,在北京市,大型犬是指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大型犬其中就包括生活中常见的拉布大多犬、金毛犬等,不同地区可能对大型犬的标准不同。北京市大兴区的重点管理区包括区域内的楼房居住区、别墅、公寓,一般管理区包括辖区内的平房地区,所以在楼房居住小区内是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但是现实是楼房居住区内有许多人仍然在饲养大型犬甚至是烈性犬,而且违规遛狗,遛狗时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如犬戴嘴套、束犬链,甚至有的是未成年人在遛狗,因此在重点管理区内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而导致动物侵权的案件时有发生。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我家的狗特别乖,不咬人”,现实中,确实有的大型犬通常比较温顺,但并非绝对,因为大型犬并非就不是烈性犬,大型犬只是按照犬的尺寸来划分,而烈性犬是按照犬的品种进行列举,大型犬和烈性犬并非完全独立概念。还有人与人是有差异的,有的人喜欢养狗,有的人可能未必喜欢,尤其是饲养的动物虽对主人来说比较熟悉,但是对陌生人来说,有时候可能会让人感到害怕、甚至恐惧,即使犬未实际咬人,但做出危险攻击动作,使人受到惊吓跌倒受伤,动物饲养人也需担责。所以在此提醒各位市民,如果您居住在重点管理区

典型案例二

监护不周幼儿被猫咬伤,家长与猫饲养人均有责

案情介绍:

夏某与卢某系北京市大兴区某村邻居。某日,在夏某家门口路上,夏某抱着夏小某看见卢某家养的黑猫,步行至猫停留处,夏某抱着夏小某同猫玩耍,后夏某将夏小某放下,夏小某站着同猫玩耍,有脚踢动作。后夏小某又同其母亲赶至猫停留处,二人均有脚踢动作,猫受惊有疑似抓挠动作,跑到一辆白车下面,夏小某的小腿红肿并有猫咬的齿痕。

卢某带着夏小某及其家属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共打五针狂犬疫苗,费用由卢某支付。夏某表示夏小某在注射狂犬疫苗期间,因副作用造成夏小某发烧、呕吐、消化不良等现象,现在看到猫狗仍然害怕,造成精神痛苦,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卢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7569.49元。

法院认为: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卢某的猫造成夏小某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夏小某作为幼儿,对动物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其监护人应当恪尽监管职责,保护夏小某不受侵害,从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先由夏某带夏小某行至猫所在处同猫玩耍,后夏小某的母亲带其行至猫所在处同猫玩耍,且在玩耍过程中有踢打动作,最终造成猫受惊侵害夏小某的结果发生,夏小某监护人没有尽到谨慎看护义务,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双方的责任比例,酌定卢某承担70%的责任,夏小某的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卢某应当赔偿原告2170.70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因监护人未妥善尽到监护责任导致幼儿受伤,从而减轻动物饲养人责任的情况。

根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由于年龄小、好奇心、顽皮等因素,容易受到猫抓、狗咬等伤害,作为父母应当尽到相应看护义务,以免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如果未尽到相应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受伤,监护人将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可以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考虑到幼儿天性及监护人过错并非故意,故不能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所以,建议广大家长朋友们务必看护好未成年人,避免让其受到动物伤害,同时也希望养猫、养狗等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遵守动物饲养规定,加强对饲养动物的管理,防范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

典型案例三

遛狗不栓绳,咬狗又伤人

案情介绍:

某日清晨,初某在其居住的小区牵绳遛狗,于某带着其饲养大型犬狼青狗也在遛狗,因于某没有给狗拴绳,于某的狼青狗向初某的宠物狗直扑过来,把初某的宠物狗咬伤,初某赶紧阻止,初某又被于某的狼青狗咬伤右手手背,抓伤其右腿。后初某前往医院诊断为犬咬伤,III级伤口,初某为此支付医疗费近4000元,初某带其犬至动物医院进行治疗,共计支付诊疗费约几千元。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本案中,于某未举证证明其养犬经过了登记、年检,且于某违反规定出户遛犬,遛犬过程中又未对犬束犬链、戴嘴套,最终导致初某及其所饲养的犬受伤,故于某应对此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是典型的因狗咬狗进而咬伤人情况。本案中,初某和于某遛狗时相遇,两人的狗之间先是发生犬吠,后狗与狗进行撕咬,狗主人因护犬进而导致也被对方的狗咬伤。于某不仅违反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而且在遛狗时未给犬戴嘴套、束犬链,于某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其饲养的狗撕咬初某的狗、并咬伤初某的根源,因此于某需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也提醒大家一定要遵守动物饲养规定,禁止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即使小型观赏宠物犬也要做到理性饲养,避免犬类相嘶又咬伤人情况的发生。

典型案例四

违规饲养遛狗致二犬撕咬 护爱犬73岁老人摔伤致残

案情介绍:

王某手牵泰迪犬行至小区快递柜附近,任某饲养的拉布拉多犬从后边跑来,追上泰迪犬,开始与泰迪犬打斗,王某手牵泰迪犬后退的过程中摔倒,其倒地之后一直用手中的拐杖敲打撕咬在一起的两条狗,随后任某从旁边跑出,将两条狗分开。任某将拉布拉多犬的犬绳交到小区志愿者手中后,将躺在地上的王某扶起。王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初步诊断为胸12椎体爆裂骨折等。经鉴定,王某伤残等级为九级。事发后,任某为王某垫付部分医疗费、饭费、护工费,王某自行支付医疗费约50000元。因未经登记、年检养犬,王某与任某分别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行政罚款二千元。

任某主张本案中王某的狗是泰迪,此犬种本身具有攻击性,任某的狗是拉布拉多,是受到泰迪的挑衅才发生的耍斗,任某认为王某是被自己的狗绊倒摔伤,在两条狗耍斗的过程中王某拿拐杖殴打任某的狗,任某的狗始终没有攻击王某本人,王某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非任某的过错,任某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其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除非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任某是否应当对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院认为,任某同时饲养大型拉布拉多犬及小型泰迪犬,且领取养犬证后未再进行年检,具有过错;王某携没有领取养犬证的泰迪犬出门亦具有过错,双方均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是事发当天,虽拉布拉多脖子上拴有犬绳,但是任某未对其进行牵引,对犬只管束不力,导致犬只跑来撕咬王某手牵的小型泰迪犬,由此造成王某摔倒受伤,进而造成王某产生经济损失,任某存在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任某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共计19万余元。

法院提示与建议:

本案情况与案例三均是因狗之间犬吠、撕咬进而连锁引发的损害后果,不同的是,本案受伤老人并非被狗直接咬伤,而是在狗被撕咬的紧急情况下,因手牵泰迪犬后退的过程中摔倒受伤,因违规养犬所导致的代价更加惨重,产生教训也更加深刻。本案中,任某虽给犬拴有犬绳,但却未对其进行牵引,对犬只管束不力,导致犬只跑来撕咬王某手牵的小型泰迪犬,由此造成王某摔倒受伤。任某在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且未对其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伤老人主观上并非故意,因此不能减轻任某的赔偿责任。

在此,提醒大家,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包括直接咬伤人等,还包括被害人受惊吓跌倒损伤等。同时,要注意禁止儿童外出遛狗,老年人也有必要自我评估身体条件是否可以养犬,即使养犬也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年检,外出遛狗要谨慎小心,做好自我防护。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资深律师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6000443号-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