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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主应注意避免饲养动物侵权

信息来源:蓝秦刑辩团孙守恒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4 14:26:19  

一、饲养动物侵权的一般规定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其加害行为是人的行为与动物行为的复合。其中人的行为是指人对动物的所有、占有、饲养、管理。动物的行为是指直接的加害行为。这两种行为相结合,才最终构成了侵权行为。饲养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是:须有饲养的动物;需要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结果;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饲养动物侵权,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则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例如甲看见别人家养的猴子在向路人索要食物,顿时起了恶作剧的念头,便将摔炮伪装成食物递给猴子,结果猴子大怒,随即给了甲一耳光,甲的脸上留下数道血痕。此时甲所受损害是由于其挑逗猴子造成的,应该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或至少应该减轻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

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损害责任

现在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但与此同时,遛宠物不牵绳的现象越发普遍。一些宠物犬看似温柔,但是如果放任不管,很可能会对其他动物甚至小朋友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例如,某饲主因为未给宠物犬套上牵引绳,导致宠物犬冲进路边店铺,将店主饲养的宠物猫咬伤。第二天,该宠物犬再次闯入店铺内,欲追咬店内猫咪,结果被店主一脚踹跑。随后狗主人以自家狗受欺负为由与店主发生争执。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件中,店主给宠物猫治疗的费用应该由宠物犬的主人赔偿。对于店主踹跑宠物犬的行为,应该构成自助行为,即便宠物犬因此受伤,店主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和之前的《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略有不同。对于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损害结果,依据《侵权责任法》79条的规定,饲养者也要承担全责,因此该条款也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但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如果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避免因饲养人承担全责而导致的不公,另一方面,并不给饲养人免责,可以督促宠物饲养者对宠物采取安全措施。

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侵权

一些特立独行的人为了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很喜欢饲养一些别人不会随意养的动物当作自己的宠物。比如鳄鱼、蟒蛇、藏獒、老虎、狮子等。对于这些法律禁止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最严格的责任,不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且没有免责事由,因而也被称为绝对责任条款。

四、遗弃、逃逸动物侵权

随着疫情期间宠物饲养人数的不断增加,很多爱宠人士担忧,一旦疫情趋于平稳,可能会迎来一波宠物遗弃的浪潮。对于被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造成的损害,我国《民法典》中也有规定,即宠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既然选择了饲养,就请承担起责任,遗弃宠物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会遭受谴责,由此导致的宠物侵权,法律也会给予其否定评价。

但是如今又出现了另一种情况,野猫伤人导致的侵权责任能不能由投喂野猫的爱心人士赔偿?对于这种情况已经不止一次出现了,一般情况下法院都会判定爱心人士承担侵权责任。一般认为爱宠人士的长期喂养行为,导致动物产生食物依赖,从而长期生活在小区中,爱心人士实际上是在履行原宠物管理人的管理责任,因此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流浪动物如何救助以及如何处理,急需国家立法予以应对。虽然爱心人士投喂的行为可以理解,但流浪猫犬的增多,势必会造成环境问题与安全隐患。而一些深受其扰的人也可能会做出极端举动,例如公然杀害这些流浪动物,甚至对爱宠人士大打出手。因此,笔者主张可以学习域外国家的应对举措,对流浪动物进行抓捕、防疫、绝育然后放归。从而避免流浪动物大量繁殖造成社会秩序与环境的破坏。此外,对饲养动物应该强制注册登记,对遗弃动物的行为应该予以高额罚款,避免流浪动物的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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