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速递
2021年6月10日,陈某兰在小区散步时被付某平饲养的宠物狗追倒在地,造成盆骨受伤。付某平将陈某兰送到丰都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耻骨下肢骨折等。陈某兰住院治疗33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4000余元,护理费600元。后双方就损失承担产生争议,陈某兰遂诉至法院,请求付某平赔偿19000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
2法院裁判
丰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的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付某平作为饲养人,违反管理规定要求,未对宠物狗系好牵引绳,导致宠物狗追赶陈某兰使其摔倒受伤,且受害人陈某兰对其损失的产生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作为动物饲养人的付某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丰都法院依法判决由付某平赔偿陈某兰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9180.6元。
3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责任,因为饲养动物行为意味着开启了风险,故法律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除非被侵权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饲养动物违反了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失的,除证明损失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外,则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更有甚者,对饲养禁止饲养烈性犬造成损害后果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则不存在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事由。
4法官寄语
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饲养宠物的自由应该以他人生活安全、安宁不受侵扰为边界。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应该牵好手里的“安全”绳,把好社会公德和公共环境的双重责任关,为构建和睦友爱的邻里关系,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尽到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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