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到被告黄某经营的停车场提车时,被黄某养的狗突然从车底窜出咬伤了右脚肚内侧,停车场的看管员目睹全程,随后李某报警。但黄某拒绝到场调解,李某只好自行前往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伤口相关处理,共计花费2452元。
后李某多次与黄某沟通,谁知黄某只愿赔偿500元。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5000元。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李某被狗咬时,其并不在现场,现场目击者不能完全肯定是否是自己的狗咬伤了李某 。
即便是李某在停车场被自家狗咬伤,也是因为李某没有按规范出入口进入停车场,因而应视为李某的过错造成。黄某称打个狂犬疫苗最多也仅是480元,于是自己愿意赔偿 500元给李某了事,但他并不接受。所以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李某所述一致,判决被告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用共2452元;驳回原告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被告辩称原告有可能是被外来的狗咬伤的,但被告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被告承认自己的停车场确实饲养有四条狗,原告被狗咬时,该停车场的看管员在现场,同时原告因此事进行了报案,派出所民警前来拍照取证,由此可以认定原告是被被告的狗咬伤的。
关于疫苗费用,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对原告伤口处理及打狂犬疫苗、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共产生费用2452元,有发票为依据,法院予以认可。
原告被狗咬伤后并没有住院治疗,也没有医嘱证明其需要休息,所以对原告主张误工费2548元不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原告虽然是从停车场的非入口处进内才被狗咬到,但该停车场四周并没有围墙、围栏,原告客观上可以从该停车场的任何一处进入,由此原告不存在重大过失。
法官提醒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一般性规定,被饲养的动物因为存在危险性而成为法律上的危险源,饲养人对这个危险源负有监督的作为义务,应当预见和避免动物致人损害。
同时,在此类侵权行为中,通常因为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而在法律适用中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无论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只要其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则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如故意去挑逗、盗窃被饲养的动物引起动物侵害等),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9、80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饲养禁止饲养(未经批准)的烈性犬(如:藏獒、德国黑背、高加索牧羊犬等)等危险动物(如:老虎、狮子、鳄鱼、眼镜王蛇等)致人损害的,无免责事由。
这里的“无免责事由”是指,即使受害人挑逗动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不能减轻或免除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中的绝对无过错责任。
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2条的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原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总的来说,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既然占有或者控制着动物,就应该谨慎管束,肩负起对自己、对社会、对公众负责任的义务,而不能只图自己的喜好,只享受宠物带来的快乐,而疏于对动物的管理。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致害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履行的义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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