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地铁、高速铁路、高速公路、乡村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程日渐增多,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安全问题越发引人关注,下面主要从施工人在公共场所、道路施工及安装地下设施等因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方面分析各方责任承担的问题。
一、施工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看出作为施工人在施工区域内作业需要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来防范事故发生。
对“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需满足:(1)设置的警示标志必须明显,足以引起他人对施工现场的注意,足以让过往车辆及行人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设置的标志或采取的措施必须达到足以防止事故发生的程度,让一般正常行人、车辆足以识别并采取预防措施。(2)警示标志及安全措施应在施工期间持续存在,施工人负有保持其牢固、及时维护、修复,保持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在施工期间持续完整存在。(3)设置警示标志尚不足以保障他人的安全的,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保障安全。
二、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
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其责任原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推定路面施工人或管理者有过错,除路面施工人或管理者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利于受害人维权,同时也敦促施工方重视安全生产,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实际生活中,作为施工人或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施工标牌、限速标志、减速设施、夜间照明设施、施工隔离墩、防撞墙和防护栏等以满足“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要求,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让通过施工道路或施工现场的来往人员或车辆能够采取相应的安全应对措施,防范事故的发生。作为受害人发生上述事故后应积极收集保管自己拍摄的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事故现场监控、道路交通现场图与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受害人如有酒驾、超速等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也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总之,在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判断施工人或管理人是否承担责任应当以是否存在侵权损害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大小、双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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