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2020年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在人们饲养的动物数量和种类大量增加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流浪动物。它们有些是因动物饲养人不负责任,随意遗弃,使其成为流浪动物的;有些是因不慎走失,在得不到人照管情况下成为流浪动物的。近年来,逃逸或被遗弃的流浪动物伤人事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对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都带来了一定威胁。民法典第1249条对遗弃、逃逸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承担作出规定,委员们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
【委员怎么说?】
甲委员:
我看到过这样的案例,一逃逸马匹,进入巨菌草种植基地,啃食、踩踏了巨菌草,给巨菌草的种植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酿成纠纷。民法典第1249条为解决这类纠纷提供了依据。
乙委员:
民法典对逃逸或被遗弃的流浪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作出规定很有必要。但是,对于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的,流浪动物致害责任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社会上其实有不同的意见。比如,一些遗弃动物的原主人认为,自己遗弃动物后,该动物已不为自己所占有,不应该承担其致害的侵权责任。也有人认为,被遗弃的动物致人损害,应由动物原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遗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则应由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
丙委员:
在世界范围内,遗失、逃逸的动物致人损害,由动物的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是一个共识。比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使用期间,对动物所造成的损害,不论该动物是否在其管束下,或在走失或逃脱时所造成的损害,均应负赔偿的责任。意大利民法典也规定:动物的所有人或在利用动物期间对其进行管理之人,无论动物是在其保管下,或是遗失或逃走,都要对动物所致损害承担责任,除非证明损害是意外事件所致。
丁委员:
我国民法典持相同态度,并规定遗弃动物致害也在此列。民法典将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分为遗弃、逃逸两种类型,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只要客观上造成动物离开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控范围并造成他人损害的,都应由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戊委员:
民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考虑是尽管原主人放弃了对遗弃动物事实上的管理,但鉴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动物原主人应负有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从被侵权人需要进行救济的角度,原主人仍应就动物之不当管束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己委员:
对于逃逸动物,虽然不是因为原主人意志而脱离控制,但所有权仍属原主人,在其对他人造成侵权时,理应由原主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来说,依法依规饲养动物、尽到对动物的管理责任,方可有效避免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也不能抱有遗弃动物后就不会再担责的侥幸心理。
庚委员:
我有一个问题,如果流浪动物致人损害,在无法找到原主人的情况下,由谁来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在民法典第1249条没有提及,在实际生活中,“遗弃、逃逸的动物”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不能确定其原饲养人,也没有管理人。
辛委员: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认识。据我在裁判文书网上对相关案件的检索,发现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出现无法确定原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流浪动物侵权事件,应当由被侵害人当地的流浪动物管理机构承担动物损害责任,但支持这一观点的人不多。另一种认为,应当由负责安全保卫义务的主体承担责任,这是目前的主流观点。比如,山东有一个案例,法院认为对于无主动物致害,找不到原饲养人、管理人的,小区物业公司对所服务的小区实施管理时,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由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河南也有类似判例。这就是说,无主动物无法找到原所有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也无照管、喂养者的,如果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被侵害,则应当由负有安保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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