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知识产权专刊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0年,盐田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80宗,审结177宗,为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盐田法院推出“以案说法·知识产权”专刊,回顾2020年审理的商标权及著作权纠纷典型案件,解读案例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推动辖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深入发展,不断优化辖区营商环境。
案例 ②:侵权商品销售者不能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一得阁公司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注册第209837号纵向“一得阁”商标权利人。
被告嘉某某公司于2018年从“广州天天笔墨堂(一得阁总代理)”(并未进行工商登记)进货“一得阁100g小墨汁”等货物,后连续进货三批,并向金某某文具商行销售。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前往金某某文具商行用手机支付购买了涉案商品一瓶,并对上述过程中取得的证物进行查看之后进行拍照和签封。经庭审确认,公证书所附的商品图片上以及商品实物上的商标有纵向“一得阁墨汁”的字样,与一得阁公司拥有商标权的第209837号纵向“一得阁”商标相同。一得阁公司将涉案商品包装上的防伪码进行验证后证实该防伪码为伪造。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得阁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嘉某某公司向金某某文具商行销售的“一得阁100克墨汁”与一得阁公司的第209837号纵向“一得阁”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上“一得阁”文字与一得阁公司上述注册商标亦相同,涉案商品包装上的防伪码经验证为伪造,故嘉某某公司销售的产品属于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注册人即一得阁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侵权产品,侵犯了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得阁公司要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一得阁公司第20983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嘉某某公司提交的销售单显示的出售者“广州天天笔墨堂”并非在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的合法商事主体,嘉某某公司未与“广州天天笔墨堂”签订任何买卖合同,前述销售单系打印件、没有“广州天天笔墨堂”的盖章及授权代表签字,货款系嘉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开池向个人微信号支付而非向销售主体支付,可见被告嘉某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亦未证明其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故被告嘉某某公司以其销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数额,一得阁公司未提交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嘉某某公司购入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及在一得阁公司未提交调查取证、委托律师的相关费用票据的情况下合理考虑相关制止侵权的费用,法院酌定被告嘉某某公司应赔偿一得阁公司损失4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嘉某某公司销售的商品侵犯了一得阁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被告嘉某某公司提出抗辩称其销售的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但是,合法来源抗辩事由须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认定是否知道所售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要考虑注册商标的知名度、销售商的经营规模、销售商品的进货和销售价格等因素;二是认定所售商品是否合法取得,主要考虑供销双方有无签订进货合同且有无真实履行、有无与涉案商品相对应的合法进货发票、有无支付合理对价、有无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等因素;三是销售商应当说明供货单位的姓名或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能够查实的信息。只有在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销售商的抗辩事由才能被法院采信。销售者不能举证证明其遵从合法、正常的市场交易规则,取得所售产品的来源清晰、渠道合法、价格合理,销售行为符合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就应当承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责任。同时,商品销售者还应注意留存购买商品的相关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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