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15日,张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轿车,并于次日向某汽车销售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车款(94672元)。2019年9月27日,某汽车销售公司将新车交付给张某(已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19年9月29日,张某在为新车进行装饰时,得知“该新车天窗周围有被喷过车漆的痕迹”,张某遂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联系,双方经多次协商,张某要求某汽车销售公司赔偿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本案诉讼。庭审中,某汽车销售公司承认在对新车PDI检查时发现涉案车辆的车顶有手指甲般大小的细微划痕(估计运输过程石子溅落或恶劣天气引起飘来物造成),并对细微划痕进行微小范围漆面修复的事实,并辩称该涉案车辆已恢复新车状态,无须向张某说明,其并无欺诈的主观故意。
针对本案,河南春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郑州资深律师要永辉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涉案车辆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根据双方签署的《购车合同》,某汽车销售公司应承担交付新车的合同义务。张某从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的新车应是一辆未使用过、未维修过的新车,而该汽车销售公司所销售给张某的车辆在交付前已经过维修。其隐瞒车辆维修情况的行为显然为了追求或放任张某与其订立汽车买卖合同的结果,其主观故意明显,故应认定该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销售欺诈。
其次,张某购买涉案车辆为生活自用,属于生活消费行为,故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作为消费者,拥有知情权、选择权。如果交付的车辆存在瑕疵或经过维修,某汽车销售公司应在交付前向消费者主动披露车辆瑕疵及维修情况。判定销售者是否违反告知义务,是否构成欺诈时,应从销售者隐瞒的信息是否属于影响消费者缔约根本目的的重要信息、销售者隐瞒信息的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由于交付前进行过漆面修复,已非通常意义和一般交易习惯上所述的“新车”,对消费者是否仍愿意购买系争车辆具有重大影响,对此经销商负有如实告知和说明的义务。该汽车销售公司未将涉案车辆瑕疵及维修情况如实告知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知情权、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销售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张某可以要求该汽车销售公司“退一赔三”,即张某将该车返还给某汽车公司、某汽车销售公司将张某购车款94672元退还给张某,并向张某支付因欺诈行为赔偿三倍购车款(94672元X3)284016元的损失。
要永辉律师提醒消费者,在现实生活中,销售者将二手车或维修过的车当作新车出售的情况时有发生。通常来讲,维修过的车辆相对于未经过维修的车辆车价较低,而从消费者的购车意愿来说,除明确购买二手车的,消费者一般在经汽车销售商处购买的车辆都要求为新车。销售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向消费者交付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并且需将自己知道的有关汽车质量的信息完整、全面地告知消费者。PDI检测是目前全球汽车行业公认的技术规程,是汽车销售行业客观存在的行业惯例。相关PDI操作的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相关信息是否影响一般消费者的购买选择来综合判断,而行业规则本身不能作为免除汽车经销商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定依据。如果PDI操作过程会影响消费者购买选择的,销售者应主动向消费者告知,否则违反了法律课以销售者的告知义务。销售者违反告知义务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消费者可以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来主张权利,如果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还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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