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化的法律,宣告了中国人民正式步入了属于自己的民法典时代。颁布民法典意义重大,其中有不少新规法条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这些都是需要我们熟知的内容。
本期开始,延小检将以生动案例普及民法典知识。
近年来,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高空抛物如果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我们一起通过一个案例看看《民法典》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故事
某日,李某下楼丢垃圾时被高空抛下的杂物砸伤头部颅骨,当场血流不止,李某随即拨打电话报警。
警方实地勘察后,根据杂物抛下的轨迹确定系该居民楼203-803住户所为,但具体行为人无法确定。据此,李某诉至法院,要求七户被告赔偿所受的损害人民币10000余元。
高空抛物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存在于司法实务中的难题,以追责难、追偿难、调查取证难等问题而令人头疼不已。而在《民法典》中,对之前《侵权责任法》中不明确、不具体的规定都进行了相应的补充和完善。
1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2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3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4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本款赋予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予以救济的权力,对解决实践中高空抛物侵权人查找难的问题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高空抛物的冲击力是无法想像的,哪怕一个小小的苹果也可能致人死亡,一个鸡蛋也可以砸碎你的脑袋。不管是什么物体,越高伤害力越强,危害越大。
高空不是法外之地,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不只是违反公共道德的行为,更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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