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月,小王驾车正常行驶,经过一个十字路口,突然冲出来一条没有拴绳的狗,发生了碰撞。事故造成汽车损坏,宠物狗当场死亡。双方协商未果,小王将宠物人主任小周起诉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一、饲养动物侵权,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立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切实履行好责任,管理好饲养的动物,避免对社会公众造成伤害。遗憾的是,很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认识仍然不足,出于对饲养动物的放纵或者宠爱,“放养”宠物,带着宠物出入公共场所等等,屡见不鲜。想要改变这种失序状态,需要通过让造成他人损失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承担责任来实现。做不好就要挨板子,这是最直观的价值引导。
二、饲养动物侵权,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可以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无过错责任加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也不是无限度的,要考虑受损害人的重大错过。你要是把手伸进狗嘴巴里,狗咬人了,还要让狗主人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立法充分考虑了受损害人的故意因素和重大过失因素,受损害人的重大过失会,会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受损害人故意,导致损害发生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不应当承担责任的。如果受损害人仅仅是一般过失,并不能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三、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遛狗不拴绳,带狗坐地铁,不给狗戴嘴套,导致狗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自然是要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
四、违规养动物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0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烈性犬等危险那动物难以驯服,无法保证安全,很容易造成他人损害。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损害,法律不允许饲养这些烈性动物。违法饲养烈性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请注意,这里不考虑受损害人过错。
五、遗弃或者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点在侵权责任法第82条有明确规定。这要求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管理好动物,避免动物逃逸,伤人或者造成他人其他损害。更不允许饲养的时候,万千宠爱,不想饲养了,推出屋门了之。不想饲养动物了,需要送人或者交由宠物收养机构收养管理。
六、混合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能免责。《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为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仍然需要赔偿。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先行赔付了,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追偿可以避免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代人受过,避免有过错的第三人逃避责任。
七、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多元社会的好处是每个人的个性化需要都能得到满足。但是,自由也不是无限的。个人享有自由的需要遵守社会公德,不妨碍别人自由和生活。饲养动物更是如此。
行文至此,大家应该明白,文章开头提到的案例,狗主人小周应当赔偿小王的车辆损失。小周一朝失去倾注很多感情,饲养多年的小狗,还要赔偿小王修车损失,只因为没有栓狗绳,安全措施不到位。万幸的是小狗是撞车了,不是咬人了。医学如此发达,医学界对狂犬病治疗依然毫无办法,狂犬病至今还是不治之症。有爱心是好事,依法饲养动物也是个人自由和喜好,但是一定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他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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