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变迁
《民法典》第1252条来自于《侵权责任法》第86条,但做了不少修改:首先,本条(《民法典》第1252条,下同)第1款第1句明确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免责事由,即通过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而免责;其次,本条第2款,明确了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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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
作者:陈鑫范,王琦
裁判规则
1.厕所的管理人未尽到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导致受害人因化粪池盖板断裂溺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杨某诉北京均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建物,其管理人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其所有的厕所及化粪池的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因化粪池盖板断裂造成受害人溺亡,管理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法院结合事实、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大小等因素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审理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21日第3版
2.因开发建设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在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规避风险的能力、获益以及预期等因素——魏莉诉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金凤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开发建设者、管理者、第三人及受害人共同原因导致建筑物等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在划分各自承担责任比例时,应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规避风险的能力、获益以及预期等因素。一般而言,要考察建筑物倒塌的真正原因是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管理者责任还是侵权人本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并衡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案号:(2018)苏1302民初10241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32期
3.住宅护栏因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致使受害人坠地死亡,建设单位未尽到维修养护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重庆建工第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王安明等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单位将公有住宅出售后,仍应对住宅的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承担维修养护责任。住宅护栏因年久失修而发生倒塌,表明建设单位未尽到足够的维修养护责任,存在过错,其应对受害人因护栏倒塌坠地死亡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号:(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214号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4.转租人和所有人没有履行房屋修缮的附随义务,致使房屋坍塌致受害人死亡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张先利、常雁雁与张少全、辉县市上八里镇白古潭村村民委员会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转租人在转租房屋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租赁物未通知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的所有人因疏于管理,并未履行自己对年久失修的出租房屋进行修缮的附随义务,致使租赁物房屋屋顶坍塌致受害人死亡的,转租人和所有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2012)辉民初字第345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5.劣质违章构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拆除义务和管理义务,致使建筑物发生倒塌致人死亡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大春、袁颖诉周冬玲、李赵伦、张华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私自修建劣质违章构筑物,房屋所有权转移后未尽到及时拆除义务和管理义务,致使儿童触碰后倒塌致死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房屋买受人虽对劣质违章构筑物是事实上的借用关系,但其未及时处置,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儿童的父母监护不力,是造成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1年5月13日
司法观点
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民法通则》第126条将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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