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疏忽大意,酿成大祸
褚芳婷同万佑成、封蓉系同村人。十多年前,万封夫妇在县城开食杂店。春节前20多天,褚芳婷像往年一样,去万封夫妇店里购买年货。
褚芳婷买廋肉3斤、肥肉5斤准备作香肠。封蓉称好后,放在案板上,一边切割成小块,一边将小块放入绞肉机绞碎。大约做好一般,褚芳婷发现一小块瘦肉有黑色杂质,欲伸手去拿出来,反而左手臂被绞肉机绞伤。万佑成打电话给消防大队,来进行施救。褚芳婷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0天,医疗费2万。在褚芳婷住院期间,万封夫妇到医院看望褚芳婷并垫付其医药费共计1.5万元。
褚芳婷伤情经司法鉴定,其左上肢毁损伤,构成五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列出后续治疗费、计算误工等一一列明。经康复器具公司出具假肢评估意见书,褚芳婷更换假肢及维修费用预估为26万元。
二、责任划分,意见不一
褚芳婷与万封夫妇就其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假肢费经过数次协商,褚芳婷要求万封夫妇赔偿其医疗费2万,后续治疗费、计算误工非10万,精神损害3万,假肢26万等共48万元。褚芳婷称,绞肉机没有安全防护措施,导致其失去一只手,造成重大创伤。事故发生前,万封夫妇因廋肉质量问题还与其发生争吵,导致其分散注意力而发生事故。
万封夫妇称,褚芳婷与其系10多年好友,每年到店里不少于10次,对店里一切很熟悉,对绞肉机也非常熟悉。当天,其夫妇并没有与褚芳婷发生争吵。褚芳婷系完全行为能力人,明知绞肉机运转时有危险,其违反日常常识,将手伸入到绞肉机的漏斗深部,导致其伤害,是其自身疏忽大意,该后果由其自己承担责任。褚芳婷的假肢配置标准过高,假肢配置费用远远多于实际医疗费、伤残赔偿费及其他费用,这及其比不合理。
万封夫妇还认为,双方均为农村人,赔偿能力不高,假肢配置的标准参照工伤赔偿配置标准即可,不参照意见书出具的参考价格,假肢配置费用应为10万元即可。因褚芳婷事故导致万封夫妇绞肉机损坏,损失6千元。
《民法典》本条是关于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行为人免责的规定。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受害人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从主观上追求损害自己的结果发生,例如受害人有意触摸高压线自杀;间接故意是指受害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自己的结果,但也不停止该行为而是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受害人盗割高压线导致自己伤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本规定对行为人免责,是指损害完全是因为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不是行为人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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