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换言之,网络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人利用网络为手段和工具实施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网络侵权的责任主体多涉及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网络用户是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是直接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提供信息平台或者信息通道服务以及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商。如果其提供的内容服务即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的信息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为直接侵权,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其仅提供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网络用户利用这种网络平台或者信息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适当,造成损害结果扩大的,此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是间接的侵权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与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种、侵害他人的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种、侵害他人的财产利益。主要表现:
1、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
2、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第三种、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主要表现: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再如打开某网页时,跳出另一网页将其覆盖。此举破坏了他人作品的完整性,侵害了著作权。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三、网络维权措施有哪些
第一、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其删除信息
网络侵权,首先是由网络用户引起的,毫无疑问是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在第一时间联系网络用户,要求将其删除。就是说,在遭遇网络侵权时,应当首先与发布信息的网络用户交涉,要求其删除信息,防止不当信息进一步传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侵权人赔礼道歉、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了,侵权人可能需要承担罚款,甚至拘留。如果达到刑法第246条及信息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中诽谤罪的认定标准,可以提起刑事诉讼,侵权人甚至可能被判3年有期徒刑。
第二、告知网络服务提供者,敦促其采取必要措施
我国《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被侵权人可以联系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
被侵权人采取告知方式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以便保留证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必须满足相关条件,人民法院才能认定为通知有效。1、被侵权人需要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2、通知应当包括三项内容,(1)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2)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3)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
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未满足上述条件,网络服务提供者主张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网络用户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不予配合的情形下,被侵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或赔偿损失。
1、选择起诉法院。
根据《信息网络侵权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确定被告主体
如果仅是网络用户造成损失,应以网络用户为被告,若发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2款及第3款所规定的情形,被侵权人可选择起诉网络用户,也可选择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单独起诉其中一方时,其可以请求追加另一方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3、确定诉讼请求
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
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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