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和社交媒体日益发展,网民越来越希望通过网络发表对一些事物的看法,但是随之而来的,利用网络的侮辱、诽谤等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也越来越多。当你无意之间,发现自己的隐私被暴露在网络中,或者被人恶意侮辱诽谤,你一定很气愤,但是在气愤的同时,你是不是也会感到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入手维护自己的权利,本文希望能够给受到侵害的人提供一些帮助。
一、停止侵害
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其重要的特点在于影响范围大,传播速度快。因此在发现自己被网络侵权了,首先就是要想办法能够尽快删帖,停止侵害行为,防治损失的扩大。但是要求在互联网上发帖的人删除侵权的帖子,并被追究他的法律责任,首先要确定侵犯我们的人是谁。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不那么简单。
大多数的人在网络中并公布自己的真实信息,使用的大多是网名,有的人还会经常变更,这样就给被侵权人找到发帖人带来一定的难度。被侵权人如何才能找到这个侵权人,在通过法律途径对这个“明确的被告”主张权利呢?我们可以直接联系发帖的网站或论坛,通过发律师函等函件或者其他方式,及时和网络服务的提供者,也就是运用该网站的公司联系,明确告知被侵权人的信息、侵权的帖子、文章题目、明确的网络位置以及删帖的理由,并要求网络运营公司及时对侵权网帖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
二、赔偿损失
由于网络侵权的影响范围大,往往产生的损害也是很严重的。在防止了侵权损害扩大的基础上,如果该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那么还可以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这就由涉及到侵权人的确定问题。因为网络运营公司仅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找到侵权人才是关键。对此,有两个办法:首先,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是网络运营公司提供侵权网络用户的真实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第二,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诽谤他人的,应当被拘留或者罚款。所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是公权力帮助个人减少维权成本的有效途径。
确定侵权人后,我们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包括侵权的网帖,损害的相关证据,如病例、医疗费票据等。
三、证据固定
说到证据,必须提到的是网络中证据的特殊性,电子证据容易被删除,导致主张权利时无法提供,提供的证据采取打印版本,导致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获得赔偿,因此证据固定在网络侵权案件中,是非常重要的。
侵权案件中。侵权的证据就是网络上发表的侵权的文章或者网帖,该证据非常重要,对于这个证据,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固定。因为电子数据非常容易修改、删除,很容易消失。若自己采取拍照、截图、打印网页的方法,虽然也可以起到证据固定的目的,但其证明力远远没有经过公证的证据强。
遭受的损失的证据包括有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两个方面的。财产损失主要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交通费、快递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因此一定要保留好相关合同和发票;精神损失的证据主要包括病例、医疗费票据等。
四、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网络侵权案件侵犯的都是人格权,而侵犯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很重要的一项就是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这也是恢复被侵权人名誉非常有效的一种方式。因此,我们可以在提出赔偿损失的同时,要求侵权人在网站中连续刊登声明,明确侵权网帖和文章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并向被侵权人赔礼道歉。
五、不要正面回击
看到网络中对自己的不实言论,甚至是侮辱、诽谤,后面还有众多网友发表言论,幸灾乐祸,愤怒是可以想象的。但是越是愤怒的时候越应该冷静处理,如果正面怼回去,难免出现过激言论,在经过网络的发酵,有可能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
六、追求刑事责任
侵害他人隐私、名誉的网帖或者侮辱、诽谤的网帖一般传播得很快。当网帖点击量、浏览量达到5000次以上、转发量达到500次以上,发帖人的行为就涉嫌刑事犯罪了,此时,作为受害人,当我们发现这种情况是,应当及时报警,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并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
当然以上的方法有可能通过律师函或协商的方式解决,但很多案件并不是那么的顺利,因此建议被侵权人,为了尽快解决纠纷,防治损失扩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通过诉讼、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 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
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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