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姓名权的侵害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1)侵权人主观具有过错;(2)侵权人客观上实施了干涉、盗用、假冒以及其他侵害权利人姓名的行为;(3)造成了损害结果;(4)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联系。对于自然人姓名的保护,是维护其人格完整的重要保障。民法典对姓名权设置了专章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姓名权保护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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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李勇律师解答:
根据民法典第179条、第1182条规定,权利人可根据侵权的具体情况,单独或同时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在特殊的情况下,停止侵权或存在法律上的不能,则可灵活采用替代方式,以消除侵权带来的影响,达到停止侵权的法律效果。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李勇律师补充:
如被冒用、盗用的姓名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姓名且已进行商业化使用的,则姓名权人可请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结合过错程度、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程度、侵权人获利、侵权时间、同类授权使用的价格、维权费用等综合考量予以确定;如确因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因姓名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于精神损害程度,可结合侵权时间、侵权方式、造成的后果等综合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在考量精神损害程度的基础上,结合消除影响或恢复名誉的程度、有无替代性补救措施等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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