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原为广播电视节目的后期合成、播出同时进行的播出方式,按播出场合可分为现场直播和播音室或演播室直播等形式。
自2000年后,随着网络时代到来,电视直播逐渐被网络直播取代,成为“直播”的代名词。
近些年直播的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多,如体育直播、新闻直播、吃播、户外直播、直播带货等等。
尤其是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商业模式和互联网业态,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在促进就业、扩大内需、提振经济、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直播营销人员言行失范、利用未成年人直播牟利、平台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和数据造假、假冒伪劣商品频现、偷税漏税等问题。
当户外直播过程中,将除直播者以外的人员拍摄进画面后是否构成对“被直播”人员的肖像权的侵权?
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知道什么是肖像、肖像权以及肖像权的保护。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是自然人的肖像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肖像不仅仅指面部特征,只要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的影像、雕塑、绘画等载体都属于法律所保护范围内的肖像。且只要负面使用或者伪造使用,或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就涉及肖像权的侵权。
那么,是不是任何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形,都属于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呢?当然不是的,法律是规定了一些特定情形下的合理使用,是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如下列行为。
1.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4.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综上所述,直播中是否侵犯到“被迫入画”人的肖像权,要从两方面去分析,首先是否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其次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最终确定是否侵犯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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