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是某网络平台注册用户。2020年12月,张某为博取关注在其拥有7万粉丝的账号上发布了多条针对公众人物何某的内容,其中使用了“扣锅倒贴”“造谣恶踩”“祸害人间”等贬损含义词句。
何某知道后非常生气,认为张某故意编造虚假事实,严重损害了其名誉,遂将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张某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张某在账号主页置顶位置连续10日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向何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何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
近年来,网络信息技术跨越式发展,为人们工作、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由于缺乏现实的限制与监管,也出现了不少“网络喷子”“键盘侠”,在网上随意炮轰他人。针对这种情况,《民法典》作出了相关规定,让网络上发表侮辱或诽谤言论者不敢肆意妄为。
法律解读
《民法典》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权。名誉权就是人格权的一种。现实生活中,一旦发现有他人损害自己的名誉,一定要及时收集证据、主张权利,否则即使维权成功,可能也会造成不可挽回的名誉损失。我们分别来看:
什么是名誉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根据上述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侮辱是使对方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诽谤是指通过向第三者传播虚假事实而致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非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如何认定侵权
是否侵害名誉权要看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毁损名誉的行为,即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或者捏造虚假事实丑化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第二,侵害名誉的行为有特定指向,如果没有或者不足以认定指向谁,则不能主张对方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第三,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已经公开且被第三人所知悉,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确实影响到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
侵犯他人名誉权,应当承当侵权责任,比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如果情节过于恶劣,对被侵害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来维护名誉。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里的“情节严重”是重要条件,一般理解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很坏的情形。
实际侵权人如何确定
民事诉讼是解决名誉权侵权的常见路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在实践中经常存在网络账户是匿名,平台因为隐私协议也不愿意提供对方真实信息的情况,对此,被侵害人可直接对网络平台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处罚等措施。
网络平台是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网络平台的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要看是否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或是否因其没有尽到监管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的损失。如果是其他侵权主体造成的损害,同时平台经营者也未尽到其相关义务的,平台经营者是应当承担责任的。
律师提醒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侵害名誉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关于被告事实系捏造、原告名誉受到损害之事实,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受害人负证明责任。在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中,侵权行为发生在网上,这就需要被侵权人对具有证明能力的网络信息及时进行固定和保存。
在司法实践中,针对网络信息容易被修改、删除的情况,通过公证机构对侵权事实做证据保全是比较典型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在此特别提醒各位读者朋友,在发现自己遭遇网络侵犯名誉权时,请第一时间做好证据保全,以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北京雷杰展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尹红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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