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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抖音诋毁他人名誉,造谣者道歉又赔偿

信息来源:江苏大小事儿  文章编辑:majiali  发布时间:2022-02-28 21:09:47  

名誉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一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网络也绝非诋毁他人名誉的法外之地。近日,雨花台区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发布抖音短视频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小丽与小明通过相亲恋爱,感情迅速升温的两人在见过双方父母后顺利订婚,小明的母亲王某十分满意这位“准儿媳”,经常邀请小丽去家中吃饭,并在逢年过节给其发红包、送礼物。可遗憾的是,小丽与小明后因性格不合分手,小丽也向王某退还了红包及礼物。

本以为能好聚好散,可王某因小丽与小明分手一事心生怨气,遂在抖音上发布一则视频,公开小丽的真实姓名、家庭住址、亲属关系及联系方式,称小丽随意与多人订婚,存在“骗财、骗钱、骗房、骗婚”的行为,并将其描述为“以感情为幌子的女骗子”。该视频发布后引发不明真相的群众点赞、评论、转发,对小丽的正常生活及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名誉权,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网络技术进步和自媒体平台兴起进一步拓宽了人们自由表达的言论空间,但公民在享受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应是积极健康、符合公序良俗的,任何通过网络散布不实消息、损害他人名誉权和隐私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过承办法官的批评教育和释法析理,王某深刻反省了自己的错误言行,并当庭赔礼道歉,小丽的愤怒情绪也有所缓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在抖音上向小丽公开道歉、澄清事实,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我们在拥有的网络言论自由的同时,应该珍惜这份权利,不应无视法律底线而滥用权利。规范网络言行需从自身做起,遵守法律秩序和公序良俗,共同构建和谐文明、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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