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公司是“小米”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在较短时间内将小米手机打造成互联网品牌手机。
某电器公司申请注册“小米生活”商标,并突出使用“小米生活”商标标识,同时大量使用小米公司的宣传语和橙白配色等方式进行商业宣传。
小米公司诉至法院,认为该电器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认为,该电器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考虑到其侵权恶意明显,侵权商品种类多、数量大,侵权规模极大,以及部分被控侵权产品甚至存在质量问题,客观上严重损害“小米”商标所承载的良好声誉,法院依法确定了三倍的赔偿倍数标准,全额支持了原告主张50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针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按实际损害数额的相应倍数判决确定赔偿数额,此举旨在显著提高侵权成本,阻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篇中专门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总括性规定,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普遍建立。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85条: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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