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表决通过,标志着中国迈入了“民法典”时代,这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共7编、1260条, 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覆盖一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全部生活,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充分体现了时代特色。
包头市公安局教育培训支队特在鹿城警务在线开设民法典在线系列栏目,通过以案说法,努力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氛围,积极帮助广大人民群众解决生活中的遇到的各类民事法律问题。
法条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案例
天元公司诉齐鲁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
天元公司专业生产棚膜和盐膜。天元公司陆续接到全国各地经销商报告,使用“田园牌”棚膜的一些菜农声称其种植的大棚蔬菜出现了严重死亡现象。经专业调查分析,该现象是棚膜的生产原料中掺入了有害物质,挥发有害气体所致。原告的棚膜的生产原料从齐鲁公司处购买,经调查齐鲁公司提供的原料合格,但在运输途中运输者将合格原料偷换为含有害物质的原料并交付给天元公司。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齐鲁公司提供的质检报告表明齐鲁公司生产的二辛酯均为合格产品,但能够认定被告齐鲁公司生产销售给原告的二辛酯产品系被告指派谢某忠给原告送货,最终造成提供给原告天元公司的二辛酯产品存在缺陷。原告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被告认为运输者谢某忠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可以另行主张。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中,天元公司为棚膜和盐膜的生产者,其生产的“田园牌”棚膜因含有有毒物质而存在制造缺陷,从而导致购买和使用其棚膜的菜农声称种植的大棚蔬菜出现了严重死亡现象。天元公司作为棚膜的生产者,已经对其产品给菜农造成的损害承担了赔偿责任。天元公司在向菜农承担了产品责任后,可以向造成其棚膜存在缺陷的原材料供应者齐鲁公司和原材料运输者谢某忠追偿。至于两名最终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分担,运输者谢某忠擅自在原材料中掺杂有毒物质的行为是主要原因,原材料供应者齐鲁公司未对运输者尽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对于缺陷的造成也有一定的过错,二者应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程度确定各自的责任份额。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调查取证,责任认定。
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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